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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北京迈拓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海民初字第455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4552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军,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迈拓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永泰庄西X号楼X门X号。

法定代表人易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冬云,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北京迈拓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北京盖力士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奥体中心北临建房。

法定代表人易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冬云,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北京迈拓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北京迈拓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拓仕公司)、北京盖力士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盖力士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查明以下事实:

2003年7月,李某某在盖力士公司筹备阶段即为该公司工作。2003年7月31日,盖力士公司成立。

2003年7月至8月,李某某从盖力士公司分批领取商标注册咨询费、商标查询费、商标申请费。2003年8月7日,李某某以个人名义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迈拓仕”文字及图商标。

2005年9月,李某某从盖力士公司辞职。

2005年12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迈拓仕”文字及图商标。

2006年11月16日,盖力士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李某某的注册商标。申请撤销的主要理由为:1、李某某注册商标的图案系盖力士公司委托他人设计,李某某注册商标侵犯了盖力士公司的在先著作权;2、盖力士公司委托李某某注册商标,而李某某却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盖力士公司的商标注册。

2007年1月16日,李某某以盖力士公司和迈拓仕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2007年3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出具《注册商标争议申请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盖力士公司的商标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盖力士公司就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提交了相应证据。就目前查明的事实来看,盖力士公司要求撤销注册商标的理由有可能成立。涉案商标是否被撤销,为本案审理的前提,在商标撤销程序已经正式启动的情况下,本案应当中止诉讼。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石必胜

代理审判员陈坚

代理审判员杨某嘉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刁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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