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美乐家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爱达荷州博纳维尔县爱达荷福尔斯镇提顿广场X号。
法定代表人x。
原告委托代理人蔡峰华,上海汉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美岳某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镇X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小塘布街X号。
法定代表人温某某。
被告北京晨曦同盟商业管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门头沟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被告广州金岳某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X路X号2405房。
法定代表人岳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美乐家有限公司与广州美岳某妆品有限公司、北京晨曦同盟商业管理公司、广州金岳某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美乐家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乐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美乐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美乐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张剑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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