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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京海XXXX公司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朝民初字第1192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11920号

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镇曾庄顺平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冬梅,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海XX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XX。

被告北京酒仙桥建材装饰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路。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本院在审理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京海XXXX公司、北京酒仙桥建材装饰市场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2元,由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长林子英

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苏志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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