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菜香根民族园路某楼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朝民初字第0001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00014号

原告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翔,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明星楠,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菜香根民族园路某楼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路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珊,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住(略)。

本院在审理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菜香根民族园路某楼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普翔

人民陪审员席久义

人民陪审员冯立森

二OO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薄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