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翔,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明星楠,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菜香根民族园路某楼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路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珊,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住(略)。
本院在审理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菜香根民族园路某楼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普翔
人民陪审员席久义
人民陪审员冯立森
二OO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薄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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