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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海民初字第1657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16578号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解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疆,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成翰,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东里X号。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08年6月1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以自行和解某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0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东涛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00八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郭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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