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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秦皇岛市集邮公司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5-10-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秦知初字第13号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秦知初字第X号

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记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树森,秦皇岛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集邮公司,住所地海港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罗某诉秦皇岛市集邮公司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原告罗某于200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5元,减半收取3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郑秀梅

审判员马建荣

审判员汪向荣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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