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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诉被告北京青年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案民事判决书(2003)朝民初字第211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朝民初字第2113号

原告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自由职业摄影师,住(略)。

被告北京青年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X号院A栋。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惠萍,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蓝晓东,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北京青年报社(简称北青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某某,被告北青报社的委托代理人王惠萍、蓝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某某诉称,2002年7月25日出版的北京青年报(以下简称北青报)第8版上发布了一则房地产广告,其中未经我许可使用了我拍摄的“飞天女神”摄影作品,并且进行了篡改。北青报社的行为侵犯了我对该作品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和改编权,故起诉要求法院对北青报社的侵权行为进行处罚,判令北青报社在北青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及诉讼全部费用,赔偿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5千元。

被告北青报社辩称,我社仅是该广告的发布者,而且已经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了审查,故我社并未侵犯齐某某的权利,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齐某某提供如下材料:1、“飞天女神”照片及底片,以证明其享有著作权;2、2002年7月25日北青报第5-8版,以证明北青报社侵权;3、北青报社广告价格表、自行所作的2002年7月25日和9月12日北青报广告统计,以证明赔偿依据。

北青报社对材料1、2和3中广告价格表的形式要件均无异议,且认可材料1所支持的待证事实,但提出广告价格表是内部价格,具体操作中的实际价格会有变动;以2份广告统计是齐某某自行制作为由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

对北青报社没有异议的材料,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据效力。由于广告统计是齐某某自行制作的,且北青报社否认其真实性,故本院对此不予确认。

北青报社提供如下材料:4、合作协议,以证明其仅为广告发布者;5、该则广告主的营业执照、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广告审查员资格证,以证明其履行了广告发布者的审查义务。

齐某某对材料5中广告审查员资格证的形式要件没有异议;认可其他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但对关联性均提出异议。

由于齐某某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且认可广告审查员资格证的关联性,而其他材料能够证明北青报社所对广告进行审查的事实,与本案具有一定关联,故本院确认上述材料具有证据效力。

经过双方的举证、质证以及本院的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02年7月25日,北青报第8版刊登了一则“使馆新城”的广告,背景使用了齐某某拍摄的“飞天女神”摄影作品,广告右下角注明“东方博文广告”字样。北青报社刊登上述广告的依据是北京青年报传媒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青报传媒公司)与北京百人行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人行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该合作协议约定,百人行公司在北青报上投放其代理的“使馆新城”项目广告,北青报社为此提供版面。北青报社刊登上述广告时,对房地产商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许可证、房屋预售许可证等情况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北青报社刊登涉案广告,依据的是北青报传媒公司与百人行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该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北青报社仅为“使馆新城”广告提供版面,且齐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北青报社实际设计、制作了该广告,据此可以认定北青报社仅是涉案广告的发布者。

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于内容不实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发布。根据上述规定,广告发布者负有的审查义务。如果广告发布者履行了查验义务,则不再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我国房地产广告发布的有关规定,广告发布者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房屋预售许可证明等文件。本案中,北青报社已经按照上述规定,查验了涉案房地产项目开发商的相关证明文件,尽到了广告发布者的审查义务。由于北青报社已经履行了广告发布者的审查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因此其发布涉案广告的行为,并不侵犯齐某某的著作权。对于齐某某要求法院对北青报社进行处罚,及要求北青报社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齐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410元,由齐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王炜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二OO三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德恒

书记员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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