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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郝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案

时间:2005-10-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石民五初字第00154号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石民五初字第(略)号

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曲阜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仲伟,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辉煌九鼎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职员。

被告郝某,男,1970年5月出生,河北省霸州市辛章办事处辛三村人,系石家庄桥东新亚东汽配经销处业主。地址:石家庄市X街建北汽配城X号X排X-X号。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经销处业务员。

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郝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仲伟、李某,被告郝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天博”商标的所有人,原告在国内没有允许任何他人或单位在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销售的汽车温度开关商品外包装上使用了该商标的图形,并且在商品本身上也使用了该商标标识。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意在混淆两个商品,误导消费者,用原告商品的知名度为自己获取不义之财。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并给原告带来了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在市级公开发行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连续登载3天),澄清事实,消除影响;2、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天博”商标专用权的商品;3、支付因侵犯“天博”商标专用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3万元;4、向原告支付因原告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购买侵权商品费用15元,公证费用200元)共计费用215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立案时原告起诉的被告是石家庄亚东汽配公司审理中原告变更被告为郝某(系石家庄桥东新亚东汽配经销处业主)。

被告在审理中口头辩称:1、原告起诉的亚东汽配公司与我们的实际名称石家庄桥东新亚东汽配经销处不一致。2、原告提交的收据上的“温度开关”没有写明是“山东曲阜”。3、原告要求赔偿3万元没有证据。4、我们没有销售过山东曲阜的温度开关。5、我方认为被告的起诉请求都不合适。

原告在举证期间提交了以下证据:1、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图形商标注册证,注册号为:(略),注册人为原告,有效期:自公元2003年06月14日至2013年06月13日止;2、字母商标“TEMB”商标注册证,注册号为:(略),注册人为原告,有效期:自公元2003年05月07日至2013年05月06日止;3、河北省公证处(2005)冀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4、原告于2005年6月18日从被告处购买温度开关的收据(公章为:石家庄亚东汽配公司);5、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温度开关时索取的郝某、李某名片;6、从被告处购买的温度开关的实物照片;7、原告对购买温度开关的鉴定证明;8、商标的标识寓意;9、温度开关市场假冒产品经济损失估算;10、2005年6月18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侵权商品时进行的录音。

被告质证: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公证书中工商登记名称与我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不符;对证据4有异议,原告提供的温度开关与我们收据上写的温控开关不符,收据是我们的,章不是我们的;对证据5、6无异议;对证据7有异议,因为这是原告自己鉴定的;对证据8无异议;对证据9有异议,因为这是原告自己计算的;对证据10有异议,录音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被告在举证期间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天博”图形商标和“TEMB”字母商标,国家商标局分别向原告颁发了商标注册证,图形商标的注册证号:第(略)号,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03年6月14日至2013年6月13日止,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车用调温器;车用机油压力报警器;车用水温传感器;车用热敏开关;车用进气温度传感器;空调温控开关;位置传感器;燃油温度传感器;车用控制开关(商品截止)。“TEMB”字母商标注册证号:第(略)号,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03年5月7日至2013年5月6日止,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机油压力报警器;水温传感器;热敏开关;调温器(商品截止)。2005年6月18日原告委托河北省公证处在被告处购买了温度开关一个,发票上盖公章“石家庄亚东汽配公司”。2005年7月8日河北省公证处出具(2005)冀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王松随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及随同人员张涛于二00五年六月十八日十二时零三分,来到河北省石家庄市X街建北汽配城X号X排X-X号石家庄新亚东配件销售公司(其工商登记名称:石家庄亚东汽配公司),李某、张涛在该店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温度开关一个,并从该店当场取得收据一张及郝某、李某的名片一张,十二时零五分购买结束。李某用柯达(略)数码相机对所购温度开关进行拍照,并通过数据线连接电脑打印出图片一张。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收据及郝某、李某的名片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图片一张与实际情况相符。庭审中被告认可原告购温度开关的收据是自己的,收据上的章在2005年以前曾使用过,原告购买的温度开关是从其他商店调配的,但被告不提供具体的生产商。原告的温度开关的外包装印有其图形商标和字母商标,厂家名称等,温度开关实物上也印有原告的图形商标。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的开关外包装和实物与原告生产的温度开关外包装和实物相同。原告称没有向被告出售过该产品,被告销售的温度开关是他人假冒的。

另查明,原告立案起诉的被告是石家庄亚东汽配公司。庭审当中被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与自己营业执照上的字号不符。被告向本庭递交的营业执照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字号名称为:石家庄桥东新亚东汽配经销处,注册号:(略),经营者姓名:郝某,组成形式:个体经营,经营场所:建北汽配商城X排X、X号。原告认为被告营业执照上的经营场所与原告购买温度开关的地址相符。为此当庭请求变更被告为郝某。被告郝某对此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原告是第(略)号、第(略)号商标的注册人,其注册商标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立案时所诉被告为“石家庄亚东汽配公司”,其在2005年6月18日购买温度开关的收据上盖有“石家庄亚东汽配公司专用章”。被告郝某承认收据是他的,在2005年以前曾使用过这枚公章。河北省公证处保全证据公证书中公证温度开关购买地址:石家庄市X街建北汽配城X号X排X-X号。被告郝某领取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字号名称“石家庄桥东新亚东汽配经销处”,经营者姓名郝某,组成形式个体经营,经营场所:建北汽配商城X排X、X号。原告购买的侵权物地址与被告郝某字号注册地址是同一地址,郝某是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据此原告变更郝某为本案被告并无不当。原告经河北省公证处从石家庄市X街建北汽配城X号X排X-X号被告郝某商店购得的温度开关,原告没有让郝某销售过此商品,郝某也提供不出具体生产商,应属销售者与生产者串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郝某作为销售者在从事与商标有关的商事活动中理应遵守我国商标法有关规定,负有不得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义务,进货时负有合理的审慎义务,郝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其侵权行为负有责任。应当赔偿原告由此造成的损失。根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应赔偿原告2万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其他合理费用和其他诉讼请求因未向法院递交支出合理费用的证据,法律也没有相关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郝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温度开关;

二、被告郝某赔偿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19元,其他诉讼费610元,共1829元由被告郝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建国

审判员冯孟杰

审判员贾喜周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冯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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