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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业影视节目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新纪元电影发展公司等电视剧发行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3)二中民终字第0051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二中民终字第005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业影视节目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倪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平,北京市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纪元电影发展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姚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49岁,该公司董事长助理,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兴新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汉族,43岁,复兴商业城副总经理,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元峰元科贸集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乙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集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汉族,42岁,该集团企管部经理,住(略)。

上诉人大业影视节目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业公司)因电视剧发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2)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程序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2)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董建中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二ОО三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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