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大业影视节目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倪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平,北京市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纪元电影发展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姚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49岁,该公司董事长助理,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兴新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汉族,43岁,复兴商业城副总经理,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元峰元科贸集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乙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集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汉族,42岁,该集团企管部经理,住(略)。
上诉人大业影视节目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业公司)因电视剧发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2)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程序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2)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董建中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二ОО三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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