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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诉北京同孚印刷厂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03)二中民初字第478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二中民初字第4781号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上地五街X号(方正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裁。

原告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方正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上列二原告之委托代理人杨光琰,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同孚印刷厂,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苇子坑X号。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诉被告北京同孚印刷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就本案纠纷的解决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ОО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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