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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北京华夏亚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演艺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3)朝民初字第1230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朝民初字第12306号

原告赵某某(又名赵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自由职业者,贵州省瓮安县X乡X村高车组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纳西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央民族大学艺术系教授,住(略)。

被告北京华夏亚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X号天创世缘大厦C座X号。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费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宣武区裕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北京华夏亚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简称华夏亚视公司)演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6日、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华夏亚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某某诉称,2001年6月11日我与华夏亚视公司签订《华夏亚视艺员演艺合约》及其附属的《华夏亚视歌手唱片制作合约》、《华夏亚视歌手管理协议》。根据上述协议,华夏亚视公司应当在适当的时候为我安排全国媒体宣传,安排指定人员进行形象设计、服装安排,安排声乐、舞蹈、表演的定期训练,安排词曲创作、录音、制作、推广、宣传、发行等。签约后,我于2001年7月1日支付歌手费某6万元,但时至今日华夏亚视公司并未履行任何约定义务,我没有得到任何收益,反而遭受了3.6万元的经济损失。华夏亚视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故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上述协议,判令被告退还歌手费某6万元,赔偿经济损失3.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某。

华夏亚视公司辩称,我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为赵某某进行形象设计和包装宣传,聘请音乐人为原告创作歌曲并录制单曲CD,设计、印制宣传海报,并在魅力音乐网站进行宣传、推广。现赵某某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将给我公司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我方不应退还其制作费,故我公司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赵某某提供如下材料:1.《华夏亚视艺员演艺合约》、《华夏亚视歌手唱片制作合约》、《华夏亚视歌手管理协议》及歌手费某收据1份,以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2.证人证言6份、照片17张、冷文摄影中心小田名片1张,以证明华夏亚视公司违约;3.水电费某据10张、房租费某据及房主证明各1份,以证明其损失。

华夏亚视公司对材料1、材料2中照片、名片的形式要件没有异议,但提出照片是公司为赵某某拍摄;以不能确认证人身份为由对证人证言提出异议;以不能证明是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为由对材料3的关联性提出异议;同时双方均认可材料1中的歌手费某是为宣传、包装赵某某而支付。

本院对华夏亚视公司未提出异议的材料,及双方认可的事实予以认证。由于材料2和3中的证人没有身份证明,也未出庭接受询问,且材料2中证人证言的内容未体现赵某某所要证明的事实,华夏亚视公司又对此提出异议,故本院对此均不予认证。由于华夏亚视公司对材料3中水电费某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且其中包含赵某某签约后所住房屋的水电费某据4张,与本案具有一定关联,故本院确认其中金额为94.9元的4张票据具有证据效力。

华夏亚视公司提供如下材料:4.同材料1中的3份协议,以证明赵某某是签约歌手;5.照片24张、广告宣传海报1张、歌曲2首、宣传赵某某的网页材料、《疯狂小魔女赵某》宣传材料、印有赵某某照片的赠票1张、华夏亚视尖端唱片歌手演出费某览表及其草稿,6.2份证人证言及赵某某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书信,以证明其依约履行合同;7.支持预算及费某清单、印刷费某据1张,以证明其为履行合同支出的费某。

赵某某对材料4、材料5中照片、广告宣传海报和赠票、材料6中书信的形式要件没有异议,但提出照片是自己出资拍摄的;以没有见过材料5中的其他材料,不认识证人为由,对材料5中的其他材料和证人证言提出异议;以没有正式票据为由对材料7提出异议。

对于赵某某没有异议的材料,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据效力。由于材料5中的《疯狂小魔女赵某》宣传材料确已存在,且与本案具有一定关联,故本院确认该材料具有证据效力。现赵某某对材料5中的宣传网页提出异议,但拒绝上网进行核实,经本院核实,该材料真实,故本院对此予以认证;由于华夏亚视公司没有举证证明歌手演出费某览表曾经交付给演出公司,赵某某又对此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该2份材料不予认证。虽然华夏亚视公司提供江宁波的证言以佐证材料5中的歌曲确系为赵某某创作,且赵某某曾经练习过,但由于证人表示从未见过该歌曲曲谱和歌词,也记不清赵某某练习的具体内容,而赵某某对此均不予认可,故本院对材料5中的歌曲及江宁波的证言不予认证。由于证人李某帆没有出庭接受询问,赵某某对其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该证言不予认证。由于材料7中的清单为华夏亚视公司自行制作,印刷费某据没有列明印刷的具体内容和付款单位,赵某某又对此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该材料不予认证。

经过双方的举证、质证以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01年6月11日,赵某某(艺名赵某,乙方)与华夏亚视公司(甲方)签订《华夏亚视歌手唱片制作合约》、《华夏亚视艺员演艺合约》、《华夏亚视歌手管理协议》,总称《北京华夏亚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签约书》。其中《歌手唱片制作合约》和《艺员演艺合约》约定:自签约之日起,甲方为乙方的唱片制作公司,负责乙方唱片的制作、拍摄、单曲制作、全国各电视台打榜宣传及大媒体的宣传、采访,全国电视台播出;乙方正式加入甲方成为旗下签约歌手,自签约三日起,艺员的一切演艺活动均由甲方代理并安排,甲方为乙方的经理人公司;甲方会在适当的时候为乙方制作单曲或专辑,并安排全国媒体宣传;安排指定人员为其进行形象设计、服装安排及人员调配;甲方为乙方安排声乐、舞蹈、表演的定期训练;甲方为乙方安排的每场演出活动,甲方在乙方收取的演出劳务费某提取60%作为公司的经济代理费;甲方必须向乙方保证每次安排的劳务费某在演出结束后,累计一个月结算一次,作为乙方的正常经济收入;乙方凡在不影响甲方工作安排情况下,经甲方同意可以参加外面的邀请或自己联系的演出及其他活动事宜,所得劳务费60%归乙方,40%归甲方;签约后,乙方的肖像权、制作权、音乐制作、出版权归属甲方所有;乙方的合同有效期为2001年6月11日至2004年6月11日;双方共同遵守合约规定,不得违约,如有一方违约要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歌手管理协议》约定:乙方必须保证按时上课,绝对服从甲方安排的培训理念与程序,绝对出席甲方安排的一切演出,如出现罢演或拒演的情况,甲方有权视乙方自动违约;在包装乙方期间,甲方为乙方选择适合其风格的单曲,乙方有建议权,但决不允许挑三拣四,有污公司的唱片理念,造成严重后果、经济损失及耽误单曲面市时间的,甲方视乙方自动放弃签约权,并视为自动违约;签约后,如乙方违约或自动违约,甲方概不退还制作费。

合同签订后,赵某某于2001年7月1日向华夏亚视公司支付6万元,作为自己的包装、宣传等费某。华夏亚视公司为赵某某印制了宣传海报,但并未发放;在网上刊登了赵某某的照片、个人档案和名为《疯狂小魔女赵某》的宣传材料;将赵某某的照片印于“魅力音乐榜中榜”赠票,但没有署名和介绍。华夏亚视公司未就上述工作支出的费某举证,也未举证证明履行了训练等其他合同义务。诉讼中,华夏亚视公司认可歌手要达到录制单曲的水平,至少需要4-5个月的训练,达到演出水平时间会更长。

签约后,赵某某在京居住期间花费某电费94.9元。

本院认为:包括《歌手唱片制作合约》、《艺员演艺合约》、《歌手管理协议》在内的签约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签约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促使合同目的的实现。

虽然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训练和安排演出的具体时间,但华夏亚视公司提出训练是安排演出、录制单曲或专辑的前提。据此可以认定如果不经过训练,赵某某就不可能达到演出的要求,合同中约定的宣传和录制单曲、专辑要求的“适当时候”也不可能到来。故华夏亚视公司应当在合同签订后的合理时间内及时为赵某某安排声乐、舞蹈、表演的训练,以保证赵某某有可能达到演出和录制单曲、专辑的程度,进而在合同期内通过参加演出、录制单曲和专辑获取相应的经济收入。现华夏亚视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的两年时间内,一没有为赵某某安排训练;二没有安排赵某某参加任何演出活动,使得赵某某无法依据合同取得相应的经济收入;三虽然印制了宣传海报、在赠票上印有赵某某的照片,但宣传海报并未发放、赠票上没有赵某某的署名和介绍,均不属于对赵某某的宣传。而赵某某签订该合同的目的在于,在合同有效期内,通过华夏亚视公司的培训提高自身的演艺水平,通过参加华夏亚视公司安排的演出、宣传、打榜、录制唱片等获得经济收入,并实现在演艺方面的发展。现双方合同的履行期已不足一年,而华夏亚视公司除在网页上对赵某某进行了一定的宣传外,没有履行任何其他合同义务,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由于华夏亚视公司不能忠实履行合同,使得赵某某签约目的不能实现,因此赵某某有权以此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由于赵某某支付的歌手费某系包装、宣传的费某,华夏亚视公司虽然为宣传赵某某作了一定工作,但并未就费某举证,也未举证证明该款项已经用于赵某某的其他包装、宣传,故该款项应当返还。赵某某要求华夏亚视公司退还歌手费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由于合同的解除是因华夏亚视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所致,因此赵某某有权要求华夏亚视公司赔偿其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但赵某某在京居住期间支付的水电费某于生活必须费某,并非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而赵某某未就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举证,故赵某某提出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赵某某与北京华夏亚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二OO一年六月十一日签订的《北京华夏亚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签约书》(包括《华夏亚视歌手唱片制作合约》、《华夏亚视艺员演艺合约》和《华夏亚视歌手管理协议》);

二、北京华夏亚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赵某某歌手费某六万元;

三、驳回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70元,由赵某某负担1302元(已交纳);由北京华夏亚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216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470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某光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二OO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德恒

书记员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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