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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华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惠安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晨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3)海民初字第932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海民初字第9321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英家坟X号(盛德亚写字楼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某,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惠安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华中大厦716、X室。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某。

被告北京晨报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东环广场A座三层。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凌云,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巽意堂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金燕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华苑公司)诉被告北京惠安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安公司)、被告北京晨社、被告北京巽意堂图文设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华苑公司于2003年7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嘉华苑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惠安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晨报社、被告北京巽意堂图文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百一十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四百零五元。

审判长李东涛

审判员杨凤新

代理审判员杨靖

二OO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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