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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诉北京世纪嘉华影视艺术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3)海民初字第1688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海民初字第16882号

原告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职业撰稿人,住(略)。

被告北京世纪嘉华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办公楼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某某,女,北京世纪嘉华影视艺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案由: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原告高某诉称:2002年12月22日,我与被告北京世纪嘉华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书,嘉华公司委托我为其创作故事片《民教小香》的电影剧本,双方约定创作费x元,由嘉华公司于影片开机前一次性支付给我。协议签订后,我按时完成了剧本的创作并将剧本交给嘉华公司,履行了自己的创作义务,但是经我多次催要,嘉华公司始终未向我支付上述费用。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嘉华公司支付剧本创作费x元。经询,嘉华公司承认上述事实,并表示愿意与高某调解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世纪嘉华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于二OO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给付原告高某二万元(上述案款通过本院发还原告高某);

二、被告北京世纪嘉华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保证不使用原告高某根据王新军小说《民教小香》改编的剧本中的独创性内容,同时,原告高某不享有该剧中的署名权。

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一十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宋莹

人民陪审员张家荣

二OO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杨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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