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府民初字第X号
原告神华集团府谷天桥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凤某,陕西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某,男,31岁,神华集团府谷天桥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告凤某,男,36岁,汉族,个体户,家住(略)。
原告诉称:2002年被告承包府店公路三标段工程,购买了原告的水泥,并陆续付了部分水泥款,工程结束后,被告仍未付清水泥款。几经催要仍无结果,故起诉要求被告付清下剩的水泥款(略).25元,并负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我很想付清原告的水泥款,而且我在府店公路管理处尚有到期的(略)元工程质保金,但是府店公路管理处一直未向我支付,我无钱给付,如管理处能付清,我立即付清原告。
经审理查明:2002年被告凤某承包了府店公路三标段的部分工程,向原告购买了水泥,后陆续付了部分水泥款,下剩水泥款(略).25元在工程结束后至今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凤某自愿于2005年1月4日前给付原告神华集团府谷天桥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水泥款(略).25元。
案件受理费1600元,其他诉讼费800元,保全费900元,被告自愿负担500元,原告自愿负担28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郝振荣
二00五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杨小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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