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某绣园B座X室。
法定代表人路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峰,北京市嘉伟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伟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妇女报社,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杜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妇女报社法律部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邸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妇女报社干部,住(略)。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妇女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进一步调查被告与其主办的《家庭周末报》的主体情况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妇女报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35元,减半收取4067.50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苏杭
人民陪审员徐媛媛
二ОО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江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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