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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石某甲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4)二中民初字第0443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二中民初字第04431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石某大学(华东)教授,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周强,山东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石某大学(华东)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石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山东省滨州市出版局干部,住(略)。

被告叶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华东理工大学教授,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华,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法律顾问,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X村南区X号楼。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原告李某某起诉称:2000年8月,原告独立创作完成了博士学位论文《Zn-Al共晶合金超塑性的研究》一文,原告对该论文享有著作权。本案被告石某甲、叶某某、滕某某、王某某却以假借与原告合著的方式,在《科学通报》和《x》2002年第47卷上发表了《超塑变形中相界滑移的扩散-溶解层控制模型》和《x-x》。上述文章中大量抄袭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Zn-Al共晶合金超塑性的研究》一文的内容,四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认定四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在《科学通报》和《x》上发表侵权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石某甲答辩称:我认可在涉案发表的文章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文章的内容,但上述行为没有侵权故意,也没有因此获利;第二、三、四被告知晓涉案文章的署名情况,四被告应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叶某某、滕某某、王某某共同答辩称:我对石某甲文章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文章的内容及石某甲在文章上署上我们的名字的行为并不知情,我们没有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石某甲认可其涉案行为侵犯了李某某所享有的著作权;

二、石某甲、叶某某、滕某某、王某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科学通报》和《x》上发表声明,声明的内容应包括:石某甲认可其行为侵犯了李某某所享有的著作权;叶某某作为石某甲的导师,对石某甲上述侵权一事没有尽到监督、指导的义务,应承担疏于指导的责任;石某甲、叶某某、滕某某、王某某不是《超塑变形中相界滑移的扩散-溶解层控制模型》和《x-x》的著作权人(声明内容须经本院核准,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本调解书内容,所需费用由石某甲、叶某某、滕某某、王某某共同负担);

三、石某甲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九千元;

四、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370元,由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建中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ОО四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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