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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北京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朝民初字第1426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朝民初字第14263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略)。

被告北京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内南水关胡同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征,北京市天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李某诉北京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李某于2004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李某负担2755元(已交纳)。

审判长林子英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二OO四年六月日

书记员普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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