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某绣园BX室。
法定代表人路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峰,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民航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某管业务楼A段楼X、X层。
法定代表人丁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殷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报社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隋云鹏,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中国民航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0.5元,由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1165.25元(已交纳)。
审判长林子英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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