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被告北京新新精品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六铺炕X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新新精品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新新精品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鸟人艺术公司)诉被告北京新新精品公司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4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鸟人艺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被告北京新新精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2004年7月9日,原告鸟人艺术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鸟人艺术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新新精品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苏杭
代理审判员张晓霞
二OO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芮松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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