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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诉中国书店等侵犯发行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4)一中民初字第533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一中民初字第5339号

原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姚晓敏,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爱军,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书店,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书店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滕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书店总经理助理,住(略)。

被告中国书店邃雅斋书店,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仲伟,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发行权纠纷。

原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诉被告中国书店、中国书店邃雅斋书店侵犯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晓敏、张爱军,被告中国书店的委托代理人滕某、陈某,被告中国书店邃雅斋书店的委托代理人王仲伟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诉称:原告拥有《雍正王朝》电视连续剧的国内发行权,2004年1月8日,原告在《京华时报》上看到《中国书店被指销售侵权光盘》一文,该文介绍郝先生在中国书店邃雅斋书店购买133套《雍正王朝》精编珍藏版VCD影碟(共计5852片),经文化部鉴定为非法音像制品。原告遂与郝先生联系,取得了相关发票、盗版《雍正王朝》光盘及鉴定报告。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侵权的盗版光盘;2、在《法制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提供此批盗版光盘的进货渠道;4、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5、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

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拥有《雍正王朝》四十四集电视连续剧VCD光盘的国内发行权。

2001年2月1日,中国书店邃雅斋书店与北京早晨音像通讯中心签订合作经营协议,约定中国书店邃雅斋书店为北京早晨音像通讯中心提供店内15平方米的场地,用于经营磁带、光盘及文化用品。中国书店邃雅斋书店索取了北京早晨音像通讯中心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001年11月17日、2002年6月4日、2002年2月3日,中国书店邃雅斋书店销售了《雍正王朝》精编珍藏版VCD光盘共计133套。中国书店开具了销售发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对诉讼争议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国书店、中国书店邃雅斋书店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共同赔偿原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含本案诉讼费六万零六百三十八元)。

二、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它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李某蓉

代理审判员任进

二OO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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