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与龙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江建光,湖南省湘乡市虞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原告王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某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江建光与被告龙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恋爱,原告婚前不顾原、被告父母阻挠,私自于2006年11月21日与被告登记结婚,同年12月生育一女儿。婚后因被告好赌好玩,无所事事,并与一异性同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部份抚养费。

被告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因原告家疑有脆骨遗传病,被告父母极力反对原、被告的婚姻,女儿出生的三年内,已发生多次骨折,因被告需在外打工挣钱,小孩只能由原告带养,由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被告的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

2、2009年2月8日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拟证明原、被告曾就离婚和抚养问题达成过协议。

3、2006年1月22日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欠条一张,拟证实原、被告恋爱期间曾欲分手,并确定欠原告父母的x元由被告偿还。

4、原告代理人向证人肖茶元所作的调查笔录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好主要是因原、被告的婚生小孩患有脆骨病及被告与他人生育一女孩所致。

5、被告通过手机发送给原告的27条信息,拟证明原、被告在2009年10月至11月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就离婚问题进行过协商,因存分歧未果。

对原告提交的上列证据,被告质证认为:证据1是真实的;证据2被告是被迫签的字;证据3约定的是分手费,不是欠原告父母的,后来未分手;证据4中被告与他人生育小孩不实在;证据5的信息不是被告所发。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证据1因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被告虽提有异议,但其未向本院提交其被胁迫的证据,故被告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对证据2予以采信;证据3因被告提出的异议与该证据表述内容相符,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原告欲证明被告欠原告父母x元的证明目的不成立;证据4系孤证,本院对该证据中被告提出异议部分不予采信;证据5系原告从其手机中下载,虽被告提出了异议,经本院核实,发送信息的两个手机号均曾由被告持有,故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为辩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2006年11月28日原告宫内妊娠37周在湘乡市人民医院和湘潭市妇幼保健院作的超声医学影像结果,拟证实胎儿当时股骨长度低于正常标准,有先天缺陷。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原、被告双方的陈述,认定如下事实:

原、被告从小同学,两人于2004年3月确立恋爱关系,因原告疑有脆骨遗传病,被告父母曾阻止其恋爱结婚,2006年1月22日原、被告曾提议分手并由被告出具内容为“经双方同意,决定分手并达成协议以下:龙某欠王某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可分四年还清…”的欠条给原告。2006年11月2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潭乡结字x,同月26日已怀孕37周的原告去医院检查发现胎儿有先天性疾病,同年12月7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龙某如。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2008年7月至2009年9月被告在广东东莞经营一家超市,期间,原告曾责怪过被告沉迷于打牌和怀疑被告有外遇,两人也为小孩的几次患病及治疗费问题有过争吵。2009年2月8日双方就离婚及小孩抚养问题进行过协商并达成协议,约定小孩由被告抚养,被告一次性付给原告x元,事后因反悔未去办理离婚手续,两人于2009年4月分居生活,同年10月至11月两人又曾就离婚问题进行过协商,因就小孩抚养问题有争议而未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曾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双方把婚生小孩当成包袱,均不愿抚养小孩及支付抚养方抚养费而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幼相识,经过2年多的恋爱并冲破家庭阻力才结为夫妻,其婚姻基础牢固,婚后一段时间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随后因为小孩的多次患病及治疗费用有过埋怨并曾就离婚问题有过协商,一定程度地影响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但其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且原告未向本院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今后,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双方互相信用并珍惜原有的夫妻感情,共同抚育好年幼的小孩,搞好家庭经济,其夫妻关系是完全可以搞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龙某国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吴志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王某 离婚 纠纷 龙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