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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诉世界知识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4)二中民初字第0954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二中民初字第09542号

原告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星红,北京市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世界知识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胡同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北京北大在线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燕园三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韦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大学产业党工委副书记,住(略)。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原告蔡某某起诉称:2002年9月,原告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中心举办的研讨会上作了一场题为《中国选举制度的改革》的学术报告。2003年,原告发现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的、北京北大在线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主编的《北大最佳讲座(第三辑)》中未经原告许可收录了上述学术报告的整理文字,且文字上存在多处错误。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发表权、修改权和获得报酬权,给原告的学术声誉造成了影响。故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并支付稿酬、交付有关书籍;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律师费、因本案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世界知识出版社答辩称:涉案纠纷的发生是由于北京北大在线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造成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北京北大在线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该公司没有侵权故意和过失,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世界知识出版社、北京北大在线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涉案行为共同向蔡某某书面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核准,逾期不履行,由法院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本调解书内容,所需费用由世界知识出版社、北京北大在线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二、北京北大在线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蔡某某经济损失一万元;

三、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一十元,由北京北大在线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四、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二ОО四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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