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某诉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二中民初字第902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二中民初字第9021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教师,住(略)。

被告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院长。

被告周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师,住(略)。

被告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师,住(略)。

被告史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师,住(略)。

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甄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总经理助理,住(略)。

本院于2004年8月9日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周某某、张某、史某、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刘某某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钟鸣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冯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