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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海民初字第1542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海民初字第15423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作家,住(略)。

委托代理人聂阳阳,北京市鑫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沅,北京市鑫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台长。

委托代理人于洪伟,北京市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电子音像出版社,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西来寺X号西图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肖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重庆市版权保护中心工作人员,住(略)。

被告重庆新图多媒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坪丹桂苑工业小区B幢。

法定代表人肖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重庆市版权保护中心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新华修正图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大钟寺西100米北金五星电子城X楼)。

法定代表人韩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新华修正图书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部副经理,住(略)。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重庆电子音像出版社、重庆新图多媒体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新华修正图书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李某某于200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重庆电子音像出版社、重庆新图多媒体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新华修正图书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出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重庆电子音像出版社、重庆新图多媒体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新华修正图书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六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一千零八十元(已交纳),余款退回。

审判长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卢正新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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