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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世纪悦博科技有限公司与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04)高民终字第130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高民终字第13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纪悦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经济开发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郑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念恩,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凌,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中环遮打道16-X号历山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x),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平,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晓珺,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世纪悦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世纪悦博公司)因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10月9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世纪悦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念恩、王凌,被上诉人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晓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在涉案的郑某文专辑《完整》及《电影金曲精选》CD的封底均标明录音制作者权人为华纳唱片有限公司。

2003年8月7日,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亚洲区总监饶锐强代表国际唱片业协会签发版权认证报告,证明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为以下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人:专辑名称《完整》,包括:1、魅力燃烧;2、何必;3、x;4、完整;5、独一无二;6、没感觉;7、未来;8、我只要现在;9、谁的谁;10、与众不同;专辑名称《电影金曲精选》,包括:1、终身美丽;2、感情线上;3、情无独钟;4、禁花果;5、医生与我;6、那天你愉快吗;7、玻璃鞋;8、跳伞;9、快乐不快乐;10、如果我们不再见;11、亲密关系;12、为何又是这样错;13、我们的主题曲;14、最后一次;15、不拖不欠;16、问我;17、默契。版权认证报告后附有上述两张CD的封面及封底的复印件,该复印件与华纳唱片有限公司提交CD的封面及封底相同。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律师李国康出具证明,证实以上文件经查证属实。

x音乐极限网站是世纪悦博公司所拥有的网站,其网址为//www.x.com。2003年5月12日,应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的要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在互联网上对//www.x.com网站上《完整》及《电影金曲精选》中全部27首歌曲的下载情况进行了公证,并于2003年6月26日出具了(2003)长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书中显示:键入//www.x.com网址,并逐级点击“港台专区”、“女歌手”、“郑某文”、《完整》及《电影金曲精选》后,进入相应页面。每个页面上分别显示有两张专辑内所含全部歌曲的名称,共计27首。每个歌曲后面分别显示有“MP3下载”的字样,分别点击“下载”,进入下载页面,在每个页面的歌曲名称下都显示有“下载1”、“下载2”等字样表明不同的下载站。每首歌曲的下载站数目不同,在27首歌曲中,最多的为10个下载站,最少的为2个下载站。在下载站的下方显示有“下载说明:本站只提供歌曲链接,不提供本地下载!下载1、下载2、下载3、下载4……为下载站,请点击下载”。公证人员点击每首歌曲的一个下载站,将全部27首歌成功下载至电脑硬盘,并刻录成一张光盘。另外,用右键点击曲目列表中每首歌后的“下载”,选择“属性”,显示出各个歌曲的名称及其对应的地址(URL)。其中,专辑《完整》中10首歌曲的地址均为//x.nx.x.net,专辑《电影金曲精选》中17首歌曲的地址均为//mp3++.x.com。但华纳唱片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地址为世纪悦博公司所拥有的IP地址。

2003年7月11日,应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要求,北京市公证处公证员对美国苹果公司网站主页上的音乐下载情况,主要是下载歌曲的收费情况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3)京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书中显示在美国苹果网站的页面上有如下字样“在找到您所需要的歌曲后,您可以用99美分一首的价格购买”、“您喜欢一首歌,仅用99美分就可以购买它,花几秒钟将它直接下载到您的音乐中”。

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如下费用:向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律师费人民币x元;向长安公证处支付2003长证内经字X号公证书的公证费人民币2500元;为饶锐强先生的声明书、版权认证报告支付港币3430元,其中包括律师服务费港币2550元、代收代付费用港币880元。

2003年12月16日,应世纪悦博公司要求,北京公证处公证员对//www.x.com网站上专辑《完整》及《电影金曲精选》中全部歌曲的下载情况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3)京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书中显示,在逐层进入到//www.x.com中《完整》及《电影金曲精选》的页面后,可见曲目列表中的每首歌曲后的“mp3搜索”后均显示为“无”。

庭审中,华纳唱片有限公司明确其要求世纪悦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4万元人民币的计算依据为:以美国苹果网站每首歌每次0.99美元的下载费用乘以点击率再乘以27首歌。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完整》及《电影金曲精选》CD封底均标明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为录音制作者权人,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亦出具版权认证报告对此予以确认,故在世纪悦博公司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为两张CD中包含的《魅力燃烧》、《何必》等共计27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享有录音制作者权。

关于世纪悦博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断的关键在于世纪悦博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网络传播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网络传播行为可以理解为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从而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本案中,网络用户可以通过如下操作在x网站上获得歌曲下载:在互联网上进入x网站主页后——逐级点击进入《完整》《电影金曲精选》页面——点击该页面中每首歌曲后的下载站——获得涉案27首歌曲的下载。整个下载过程均在x网站的页面下进行,但点击右键“属性”可出现选中歌曲的来源网站。虽然下载的歌曲并非来源于x网站,但网络用户在不脱离x网站页面的情况下即可获得选中歌曲的下载,该过程足以使网络用户认为提供歌曲下载服务者为x网站,其提供的服务亦使得公众得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据此,世纪悦博公司在x网站上所提供的内容下载服务属于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构成网络传播行为。世纪悦博公司不能证明其所实施的网络传播行为具有合法权利来源,故世纪悦博公司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侵犯了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因苹果网站并非本案当事人,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网站的下载费用为我国国内本行业采用的普遍标准,该标准不足以证明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的实际损失及世纪悦博公司的侵权获利,故对此标准不予采信。对于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要求世纪悦博公司支付诉讼合理支出5万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因华纳唱片有限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故将以其提交的证据为基础对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予以酌定。在当事人双方均未提交损失及获利证据的情况下,将结合涉案歌曲的数量、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对赔偿数额酌情予以确定。

对于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要求世纪悦博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世纪悦博公司所侵犯的录音制作者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非人身权利,故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世纪悦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魅力燃烧》、《何必》等共计27首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世纪悦博公司赔偿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8万元;(三)驳回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世纪悦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认定其不构成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上诉理由是:1、世纪悦博公司在www.x.com网站上提供的只是链接服务,不提供下载服务,不存在复制、传播行为;2、华纳唱片有限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被链接网站使用涉案歌曲侵权的情况下,同样不能证明世纪悦博公司设置链接行为侵权;3、我国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在设置链接时应负有注意义务,世纪悦博公司设置链接并提供链接通道服务,无需事先审查和了解被链接对象经营的合法性和被链接内容来源的合法性,一审法院认定世纪悦博公司主观上有过错于法无据;4、《民法通则》、《著作权法》的原则规定不能完全适用于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本案应当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5、世纪悦博公司在接到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的起诉书后已将与涉案歌曲有关的链接断开,一审判决对此未加认定,属于重大遗漏。华纳唱片有限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华纳唱片有限公司是郑某文专辑《完整》及《电影金曲精选》CD的录音制作者及录音制作者权人。专辑《完整》包括:《魅力燃烧》、《何必》、《x》、《完整》、《独一无二》、《没感觉》、《未来》、《我只要现在》、《谁的谁》、《与众不同》等10首歌曲;专辑《电影金曲精选》包括:《终身美丽》、《感情线上》、《情无独钟》、《禁花果》、《医生与我》、《那天你愉快吗》、《玻璃鞋》、《跳伞》、《快乐不快乐》、《如果我们不再见》、《亲密关系》、《为何又是这样错》、《我们的主题曲》、《最后一次》、《不拖不欠》、《问我》、《默契》等17首歌曲。华纳唱片有限公司陈某上述录音制品从未授权任何人在互联网上使用。

x音乐极限网站是一家专业性音乐网站,为世纪悦博公司所有,网址为http://www.x.com。x音乐极限网站的栏目为娱乐动态、劲爆排行、星星档案、大陆专区、港台专区、欧美专区、……极限搜索等。该网站主要是向网络用户介绍不同地区的歌手、音乐专辑、娱乐动态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众传播不同区域、不同时域、不同歌手、不同载体等音乐类别服务。世纪悦博公司通过网络搜索的方式,收集了有关音乐网站的信息,如地区、歌手、歌单、歌词及网站等,并将有关信息进行选择、编排、整理,提供给用户浏览、使用。

通过x音乐极限网站可以下载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享有录音制作者权、郑某文演唱的《完整》及《电影金曲精选》专辑中的27首歌曲。下载过程是:键入//www.x.com网址,并逐级点击“港台专区”、“女歌手”、“郑某文”、《完整》及《电影金曲精选》后,进入相应页面。每个页面上分别显示有两张专辑内所含全部歌曲的名称,共计27首。每个歌曲后面分别显示有“MP3下载”的字样,分别点击“下载”,进入下载页面,在每个页面的歌曲名称下都显示有“下载1”、“下载2”等字样表明不同的下载站。每首歌曲的下载站数目不同,在27首歌曲中,最多的为10个下载站,最少的为2个下载站。在下载站的下方显示有“下载说明:本站只提供歌曲链接,不提供本地下载!下载1、下载2、下载3、下载4……为下载站,请点击下载”。“下载说明:本站只提供歌曲链接,不提供本站下载!下载1,下载2,下载3,……为下载站,请点击下载。”“注意:1、如下载的歌曲为ZIP格式,请用x软件解压缩;2、如下载文件后缀不是.mp3(ZIP格式除外),建议下载方法为:……”。点击每首歌曲的一个下载站,全部27首歌均可下载。另外,用右键点击曲目列表中每首歌后的“下载”,选择“属性”,显示出各个歌曲的名称及其对应的地址(URL)。其中,专辑《完整》中10首歌曲的地址均为//x.nx.x.net,专辑《电影金曲精选》中17首歌曲的地址均为//mp3++.x.com。华纳唱片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地址为世纪悦博公司所拥有的IP地址。

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要求世纪悦博公司赔偿54万元的依据是,每首曲目2万元人民币,计算方法为99美分(约折合人民币8元)×2500次(推算每首曲目的点击次数)。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如下费用:向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律师费人民币x元;向长安公证处支付(2003)长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的公证费人民币2500元;为饶锐强先生的声明书、版权认证报告支付港币3430元,其中包括律师服务费港币2550元、代收代付费用港币880元。

以上事实有声明书、版权认证报告、正版《完整》、《电影金曲精选》CD、(2003)长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2003)京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2003)京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付款票据及当事人陈某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对于链接而言,被链接内容构成侵权是认定链接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根据华纳唱片有限公司对所主张事实的证明能力、目前唱片公司对互联网上网站使用录音制品的授权情况、互联网上网站传播录音制品现状及本案世纪悦博公司所链接网站的性质,本案世纪悦博公司所链接网站使用的涉案录音制品是非法复制品的事实显而易见,可以认定世纪悦博公司所链接网站使用涉案录音制品是侵权行为。本院对华纳唱片有限公司关于涉案录音制品从未授权任何人在互联网上使用的主张予以支持,世纪悦博公司关于华纳唱片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被链接网站使用涉案歌曲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世纪悦博公司事先通过网络搜索功能搜索到相关网页,与相关网页建立直接的链接通道。其对收集到的有关音乐网站中的地区、歌手、歌单、歌词及网站等信息进行了选择、编排、整理,提供给用户浏览、使用,但这些行为不是对涉案录音制品的加工和编辑;其事先选定被链接的网站和资源,确定下载的步骤、方法,以逐层递进的方式引导用户下载,用户按照设定的步骤、方法即可从被链接网站下载涉案录音制品,但世纪悦博公司不能完全控制被链接网站的资源,一旦被链接网站网址发生变化或者网站采取加密等限制访问措施,访问要求就会被拒绝。因此,世纪悦博公司在本案中所提供服务本质上依然属于链接通道服务,在其服务器上,世纪悦博公司没有复制、向公众传播被链接的录音制品。但是,正是因为世纪悦博公司设置链接的行为,为侵权录音制品的传播提供了渠道和便利,使用户得以下载侵权的录音制品,从而使被链接网站的侵权行为得以实施、扩大和延伸,因此,世纪悦博公司客观上参与、帮助了被链接网站实施侵权行为,侵害了华纳唱片有限公司对其录音制品享有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为人仅对因过错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侵害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是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过错责任要求行为人尽到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后果。是否有过错,既要看行为人应不应当注意,又要看行为人能否注意。而能否注意,则因人、因事而异。民法通则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如何判断过错的民法原理同样适用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世纪悦博公司关于《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不能完全适用于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据此,本条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是在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经警告后仍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时,才应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但是,本条规定并非适用于提供各种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本条规定所依据的事实基础是:作为按照用户的选择传输或接受信息、本身不组织、筛选所传播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必须借助于技术手段才能对通过其系统或网络的信息加以监控,但技术手段本身有局限性;网上信息数量太大,内容又在不断变化、更新,要求监控能力有限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逐条甄别信息的合法性根本不可能。这是本条规定只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法处理已知内容而不要求他们对内容监控的理由。因此,该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是针对难以负担起对所提供服务的信息的合法性尽注意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的。但是,就本案世纪悦博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世纪悦博公司对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进行了选择、编排、整理;选定被链接的网站和下载源,设定下载的步骤、方法,以逐层递进的方式引导用户下载;锁定被链接的网站及其录音制品,限定了下载的地址,从而在自己的网站与被链接网站的具体的录音制品之间建立起了深度链接的对应关系;用户按照世纪悦博公司设定的步骤、方法,只需通过其网站即可从被链接网站直接下载涉案的录音制品以及每一首歌。显然,在其所提供的链接服务的情况下,世纪悦博公司完全有能力对被链接信息的合法性进行逐条甄别,有能力注意到被链接信息的合法性。同时,世纪悦博公司作为专业性音乐网站,其提供服务亦具有明显的商业目的,理应负有更高的对所提供服务的合法性的注意义务。因此,世纪悦博公司不具备作为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所依据的事实基础,对其过错及其侵权责任的判断,不能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本院也注意到,在依法调整技术环境下的著作权纠纷时,应贯彻利益平衡原则,既要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又不至于因保护著作权而阻碍技术的发展。但在本案的情况下,本院看不到要求提供类似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所提供服务的信息尽注意义务会产生妨碍技术进步、损害第三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的后果。相反的,如果免除提供类似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只能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漠视他人的合法权益,轻慢对其行为的谨慎和注意义务,从而放纵侵权行为,最终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世纪悦博公司关于“设置链接并提供链接通道服务,无需事先审查和了解被链接对象经营的合法性和被链接内容来源的合法性,一审法院认定世纪悦博公司主观上有过错于法无据;应当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世纪悦博公司应对所链接的录音制品的合法性负有注意义务,但世纪悦博公司放任自己的行为,参与、帮助了被链接网站实施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明显,构成对华纳唱片有限公司对其录音制品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的侵犯。一审判决认定世纪悦博公司未经许可,为其商业目的,对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音乐作品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给华纳唱片有限公司造成了损害后果,构成了对华纳唱片有限公司权利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是正确的。

一审判决考虑世纪悦博公司网站页面记载的有关信息、歌曲公开发表的时间、通常情况下相关录音制品制作成本、销售利润及世纪悦博公司侵权行为性质及情节等因素,对本案损害赔偿数额所做的酌定并无不妥。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世纪悦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应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北京世纪悦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63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负担3273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北京世纪悦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某川

审判员魏湘玲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二ОО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迟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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