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东和兴影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二楼X号。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瑞云,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捷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K楼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捷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略)。
被告邓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捷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监事,住(略)。
本院在审理广东东和兴影音有限公司诉北京捷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刘某、邓某某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东和兴影音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东和兴影音有限公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东和兴影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广东东和兴影音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某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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