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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和兴影音有限公司诉北京捷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朝民初字第616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朝民初字第6165号

原告广东东和兴影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二楼X号。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瑞云,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捷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K楼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捷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略)。

被告邓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捷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监事,住(略)。

本院在审理广东东和兴影音有限公司诉北京捷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刘某、邓某某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东和兴影音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东和兴影音有限公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东和兴影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广东东和兴影音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某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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