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某,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中国网通集团北京市通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中华图片库》系列图书和光盘系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华苑公司)出资拍摄制作,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嘉华苑公司对《中华图片库》中所有的摄影作品均拥有著作权。中国网通集团北京市通信公司(以下简称网通北京通信公司)在“512国际护士节”电话卡、2003年7月1日《北京通信》报第6版、//www.x.com.cn网站上分别使用了《中华图片库》中编号为TT1-006、CE1-078、TT1-005的图片。原告嘉华苑公司以被告网通北京通信公司侵犯著作权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1、立即停止侵权;2、在《中国版权》杂志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3、赔偿损失x元。经询,网通北京通信公司承认上述事实,并表示愿协商解决本案纠纷。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中国网通集团北京市通信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一万七千元(已履行)。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五十八元,由被告中国网通集团北京市通信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东涛
代理审判员李颖
代理审判员卢正新
二OO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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