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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受贿案

时间:2004-09-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碑刑初字第230号

陕西省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4)碑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汉族,高中文化,住(略)。西安市X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科工人.2004年3月18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4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铁一局看守所。

辩护人高瑾,陕西方正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碑检刑诉字(2004)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于200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季永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6月至2004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利用其参与本单位市场开发和筹建星光老年公寓前期调查工作的便利条件,在本单位向上级工程处于待批的情况下,向中国航空建筑总公司西安分公司第二工程负责人郑某贵、马某等人,假借单位发包工程,以招标费、图纸设计费、给领导活动费等名目为由,共索要和收受(略)元。其中5000元给孩子交学费,(略)元用于还债,(略)元用于交房屋集资款,剩余款项挥霍。

被告人王某对上述指控的数额有异议,供称仅收了对方(略)元。辩护人辨称,被告人王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其行为仅是民事上的欺诈行为,不属于犯罪范畴。

经审理查明:西安市X街办于2000年6月成立了市场开发办公室,被告人王某被抽调到该部门参与市场开发工作,同年10月,因工作原因该部门的工作人员又被调回原单位工作,王某也回到了原工作单位。2001年底文艺路街办向区民政局报告准备兴建一批老年星光公寓和兴建太安西路市场,但未获批准。2001年5、6月份,被告人王某通过中国航空港建设西安工程处委托的代理人郑某贵的女儿介绍,认识了郑某贵。郑某女儿给郑某绍王某是太乙路街办的市场开发办的主任,王某也未反对,且自称负责太乙路地区的大棚和老年星光公寓的建设。后王某又给郑某贵介绍认识了谎称碑林区招标办李主任的白清泉(另案),并告诫郑某人只找他就行,不要再找其他人。从2002年6月至2004年2月间,被告人王某以要招标费、设计费、给区上及办事处领导好处费等名义,向郑某贵、马某等收取现金(略)元.后将大部分钱款用于交集资建房、还债及给子女交学费,少部分挥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可证:1.郑某贵陈述笔录,证明2001年6月,其女儿李娜给其介绍王某是文艺路街办开发办主任,王某他全面负责太乙路地区大棚和老年公寓建设,并让第二天拿单位的资质证明、介绍信到太乙路街办找他。次日到了街办X楼,王某绍了工程项目,说办事处主任让他负责,他让谁也不让找,只找他就行了。第二天在饭店又见了招标办的李主任,李主任说区上和办事处让王某全权负责此工程。王某说要给区长、书记、办事处书记、主任疏通一下,每人要给2万元。2002年6月底7月初,在上海人家见王某、李主任和他的秘书,王某和李主任说要交招标报名费,卢小平就给了王某5000元。2002年7月份,王某要交招标费,马某给了他5000元。同年8月王某办事处定了6家单位,从中确定一家,要让交2万元设计费,在咖啡屋里给王某1万元。同年9月底,马某又给了他5000元设计费。2002年9月中旬,王某了2万元监理费。2003年10月,王某了8000元拆迁费,同年12月,李主任要了1.5万元图纸费,2004年2月22日,王某我的名义到王某预制加工厂取走图纸费5000元。2、马某陈述笔录,证明2002年6月,郑某贵、吴某让我和他们一起到太乙路街办的王某的办公室,王某绍了工程情况,他说他是办事处开发办的主任,他同意让我们干。2002年7月初,我和老郑、卢小平给王某名费5000元,同月,给王某5000元图纸费。同年8月,王某要图纸费1万元,说要给领导活动费,就给了他1万元。同年9月,王某招标办李主任要8000到1万元的图纸费,我们给他了5000元。2003年4月,给王某计费1万元。同年10月,给王8000元拆迁费,当年12月王某绍区开发办的李主任,给了他5000元,3天后又给他1.5万元图纸费。3、证人吴某证言,证明2002年8月至2003年6月,通过郑某贵给了王某5万余元的图纸费、设计、招标费。4、太乙路街办的证明材料,证明街办于2004年6月决定成立开发办,王某作为工作人员参与了联系单位空闲厂房,断头路等工作。2000年10月,开发办所有工作人员回原办公室工作,民政局对星光公寓至今未批复。5、被告人王某陈述笔录,供认从2002年7月至2004年2月,共向郑某贵等人收取了5.8万元现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冒充西安市X街办开发办主任,以给领导活动及收取招标费、图纸费的名义,谎称能发包工程,编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所犯受贿罪名不能成立.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虽然是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也具有一定的职权,但其是靠编造谎言和事实来取得被害人信任,进而骗取被害人钱财,其取得对方的钱财并不是因为其有此职权。王某并无发包招征,所以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某辨称自己只收取对方4.3万元的辩解意见,经查,证人郑某贵、马某等人均称给了王某的现金超过5.8万元,而被告人王某也多次供称收了郑某贵等人现金5.8万元,故其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辩解的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的意见,经查属实,可以采纳。其辩称王某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而不属于犯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冒充开发办主任与冒充政府招标办主任的白清泉合伙,谎称可发包工程,以给领导活动及要图纸费等名义,收取对方巨额钱财,其行为已非一般意义的民事欺诈行为,而构成诈编罪。故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3月18日起至2008年9月17日止),并处罚金(略)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付德清

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张冰

二00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田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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