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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紫风阳光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北京珠峰卫视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5)海民初字第1136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民初字第11362号

原告北京紫风阳光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X室。

法定代表人腾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晓培,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珠峰卫视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数码大厦A-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启进,北京市天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2004年7月19日,北京紫风阳光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风阳光公司)与被告北京珠峰卫视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峰卫视公司)签订《电视剧播映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紫风阳光公司将电视剧《满汉全席》在全国的播映权转让给珠峰卫视公司,珠峰卫视公司支付转让费153万元及节目磁带费、付录费、邮寄费9000元整。付款方式为珠峰卫视公司分两次付款,第一次付款时间为紫风阳光公司交付母带时支付50%转让费即x元,余款x元及磁带费、付录费、邮寄费9000元自珠峰卫视公司收到母带技审合格一个月内支付。合同签定后,紫风阳光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珠峰卫视公司交付了母带,但珠峰卫视公司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转让费用。故紫风阳光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珠峰卫视公司支付转让费x元及利息x.43元。诉讼中,珠峰卫视公司表示承认欠款事实及数额,但因资金紧张无法立即偿还,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调解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北京珠峰卫视广告有限公司于二ОО五年六月、七月、八月、九月每月三十日前分别向北京紫风阳光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七万五千元;

二、北京珠峰卫视广告有限公司于二ОО五年十月、十一月每月三十日前分别向北京紫风阳光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三十七万五千元,并于二ОО五年十月三十日前向北京紫风阳光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支付本案诉讼费一万七千九百一十三元;

三、北京珠峰卫视广告有限公司于二ОО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向北京紫风阳光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付清合同余款四十八万九千元;

四、北京紫风阳光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放弃关于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七千九百一十三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珠峰卫视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ОО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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