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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宝星置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一审(2005)海民初字第347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民初字第3478号

原告北京市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西区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宝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亮马河大厦1座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呼爱军,北京市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甲X号海淀文化艺术大厦B座X层。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陆某,女,汉族,1970年4月6日,精品购物指南报社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市北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罗马花园E-X号。

法定代表人侯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北岛广告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住(略)-602。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宝星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精品购物指南报社、被告北京市北岛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宝星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精品购物指南报社、被告北京市北岛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宝星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精品购物指南报社、被告北京市北岛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市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百零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东涛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人民陪审员刘某星

二OO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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