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市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西区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和源沐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X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和源沐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和源沐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和源沐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和源沐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和源沐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市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千一百五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东涛
审判员卢正新
人民陪审员杨东起
二OO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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