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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一汽轿车销售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5)海民初字第509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民初字第5099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某,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一汽轿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X街X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思东,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华苑公司)对《中华图片库》中所有的摄影作品均拥有著作权。一汽轿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公司)在《中国经营报》等报纸上发布的“明仕商务成功真朋友”广告中使用了《中华图片库》中编号为CF2-007、CF2-047的图片。原告嘉华苑公司以一汽公司侵犯著作权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一汽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2、在《中国版权》杂志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3、赔偿损失50万元。经询,一汽公司承认上述事实,并表示愿意协商解决本案纠纷。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一汽轿车销售有限公司赔偿因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日前发布的“明仕商务成功真朋友”广告给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四十二万一千八百七十元。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一十元,由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东涛

代理审判员李颖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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