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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犯抢劫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因本案于2010年3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明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的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于同年9月3日申请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2月起,被告人崔某为获取毒资,先后十二次在本市普陀、闸北等区X路上扬招出租车至附近小区无人处,模仿东北人口音,用携带的一把弹簧刀胁迫出租车驾驶员交出营业款后逃逸。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0年2月12日凌晨5时40分许,被告人崔某在本市X路、新村路口扬招了被害人徐某驾驶的牌号为沪XX的强生出租车,让徐某驾驶出租车至本市普陀区X村内,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弹簧刀威胁徐某交出营业款人民币200余元后逃逸。

2、同年2月16日凌晨5时30分许,被告人崔某用上述方法,在本市普陀区X村X号附近,劫得巴士出租车驾驶员钱某营业款人民币200余元后逃逸。

3、同年2月17日晚21时45分许,被告人崔某用上述方法,在本市普陀区X路X弄X号附近,劫得海博出租车驾驶员王某营业款人民币400余元后逃逸。

4、同年2月21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崔某用上述方法,在本市普陀区X村X号附近,劫得锦江出租车驾驶员胡某营业款人民币400余元后逃逸。

5、同年2月25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崔某用上述法,在本市普陀区X村X号附近,劫得海博出租车驾驶员张某营业款人民币200余元后逃逸。

6、同年3月4日晚22时45分许,被告人崔某用上述方法,在本市X路X弄X号附近,劫得大众出租车驾驶员倪某营业款人民币100余元后逃逸。

7、同年3月4日晚23时30分许,被告人崔某用上述方法,在本市X路X村X号附近,劫得强生出租车驾驶员徐某营业款人民币300余元后逃逸。

8、同年3月5日23时55分许,被告人崔某用上述方法,在本市X路X弄小区内,劫得巴士出租车驾驶员周某营业款人民币500余元后逃逸。

9、同年3月7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崔某用上述方法,在本市X路X弄X号附近,劫得巴士出租车驾驶员徐某营业款人民币500余元后逃逸。

10、同年3月7日晚22时许,被告人崔某用上述方法,在本市普陀区X村X号附近,劫得强生出租车驾驶员耿某营业款人民币500余元后逃逸。

11、同年2月27日晚23时许,被告人崔某用上述方法,在本市X路X弄X号附近,劫得大众出租车驾驶员顾某营业款人民币500余元后逃逸。

12、同年3月9日晚22时许,被告人崔某用上述方法,在本市X路X弄小区内,劫得蓝色联盟出租车驾驶员蔡某营业款人民币180元后逃逸。

2010年3月10日,公安人员将被强制戒毒的被告人崔某抓获。被告人崔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掌握的其抢劫被害人蔡某现金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钱某、王某、胡某、张某、徐某、倪某、周某、徐某、耿某、顾某、蔡某某陈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案发地点及作案工具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持刀威胁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崔某自愿认罪,且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一节抢劫犯罪事实,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0日起至2024年9月9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赃款依法追缴后发还各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王某笙

审判员张莺姿

代理审判员周某

书记员王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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