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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某,男,生于1964年3月3日,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66年12月1日,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一直在西安中药材市场做生意,被告常年在西安打工。1987年春节期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自由恋爱。1988年3月25日双方在李某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关系较好。X年X月X日生男孩杜某,X年X月X日生女孩杜某(现等待大学录取)。后因双方性格差异,常为生活琐事争吵。2004年10月双方争吵后原告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原告曾四次向本院起诉离婚,前两次经亲友劝解原告撤回起诉,后两次本院以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0年6月20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感到和好无望,同意离婚,但因女儿患病,要求必须由原告照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杜某某与李某某自愿离婚。

二、女孩杜某由杜某某负责照管,生活、医疗、教育花费均由杜某某负担。

三、杜某某的婚前财产三间上房根基,两间土木结构厦房和婚后共同财产两间上房根基,三间土木结构厦房均归李某某所有。

四、婚后双方各自经手所借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其中借李某记的8000元由杜某某在调解书送达之日前偿还。

五、由杜某某给付李某某经济帮助x元,限调解书送达之日前付清。

六、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杜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涛

审判员寇耀华

人民陪审员喻荆民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葛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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