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捷捷滚石娱乐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05)二中民终字第672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二中民终字第67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捷捷滚石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四号。

法定代表人毕某,该公司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曹德立,北京市纪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捷捷滚石娱乐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X路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晓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捷捷滚石娱乐有限公司(简称捷捷滚石娱乐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5)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新时代影音公司诉称,2004年9月13日,我公司在捷捷滚石娱乐公司的经营场所发现该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将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毛宁演唱的《蓝蓝的夜蓝蓝的梦》、《晚秋》、《心雨》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我公司作为上述3部作品的权利人从未许可捷捷滚石娱乐公司以上述方式使用该3部作品,故其未经许可擅自放映我公司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给我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此,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捷捷滚石娱乐公司:1、立即停止对涉案我公司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放映权的侵害,不再公开放映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2、在《中国文化报》上发表声明,向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人民币、为调查侵权行为和起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67万元人民币。

原审被告捷捷滚石娱乐公司辩称,涉案3首MTV是音乐作品,不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而且新时代影音公司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是涉案作品的权利人,其不是适格诉讼主体。我公司的经营模式不是以放映卡拉OK获取盈利,卡拉OK包间只是供客人休息时使用。新时代影音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中的X号房间客观上不存在。该公证没有记录点歌过程且公证人员进行公证时未表明身份,我方认为该公证程序及内容存在瑕疵,无法证明新时代影音公司的请求。新时代影音公司损失额的计算没有依据,即使有损失也只是一个包间内的损失,新时代影音公司请求的赔偿数额过高。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的3部MTV作品是视听结合的一种艺术形式,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新时代影音公司提交的《晚秋毛宁》VCD光盘的封套、光盘盒及光盘上均标注“新时代影音公司出版发行”字样,除此之外再无其他署名,且涉案3部音乐电视作品在播放时均显示出新时代影音公司的标记;中国音像协会作为行业协会出具了证明;该证明的内容还得到了歌曲演唱者、表演者毛宁的确认;捷捷滚石娱乐公司对《晚秋毛宁》VCD的权属没有提出相反证据。所以新时代影音公司为涉案3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捷捷滚石娱乐公司未经新时代影音公司许可在经营过程中以卡拉OK的方式放映涉案3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侵犯了新时代影音公司对涉案3部音乐电视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捷捷滚石娱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北京市第二公证处所做的公证存在程序违法,对于《公证书》中的笔误,公证机关已作出了补正,故该《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捷捷滚石娱乐公司以日期在后的《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来否定日期在前的《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不能成立。

新时代影音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捷捷滚石娱乐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鉴于放映权系财产性权利,而财产性权利的损害并不适用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故对新时代影音公司提出赔礼道歉的主张,不予支持。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问题,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情况,予以酌定。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北京捷捷滚石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涉案方式放映涉案的《蓝蓝的夜蓝蓝的梦》、《晚秋》、《心雨》三部音乐电视作品;二、北京捷捷滚石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经济损失一万零四百元;三、驳回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判决后,捷捷滚石娱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1、新时代影音公司对其是否为涉案作品的合法唯一权利人没有举出相关的直接证据,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原审法院对北京市公证处出具的第x号《公证书》的认定存在错误。北京市公证处的两位公证员在《公证书》所附的点播记录上签字确认,使得该两位公证员失去了作为公证员的公正身份。公证员在进行公证时,也未将整个点歌过程予以记录,因此不能证明点播操作人是在我公司的经营场所内点播了涉案三首作品;3、我公司取得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出具的《音乐作品使用许可证》,故播放涉案三首MTV作品是合法的。我公司提供的第x号《公证书》足以证明我公司播放的三首MTV作品的画面与新时代影音公司的画面完全不同,原审法院以新时代影音公司提供的第x号《公证书》的时间在前来否定我公司提供的《公证书》的效力是不能成立的;4、原审法院判决我公司立即停止以涉案方式放映涉案三部音乐电视作品,没有事实依据。因为根据我公司提供的第x号《公证书》可以证明,我公司至少在2005年1月4日后并没有播放过涉案三首MTV作品,再判决我公司停止播放没有事实依据,而且也毫无意义;5、原审判决判令我公司赔偿新时代影音公司经济损失x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且要求我公司承担3157元的诉讼费也显失公平。故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新时代影音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捷捷滚石娱乐公司及新时代影音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未提交任何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新时代影音公司于1996年出版发行了《晚秋毛宁》VCD专辑。该专辑共2张光盘,分别是“毛宁经典MTV-1”和“毛宁经典MTV-2”,其中包括《蓝蓝的夜蓝蓝的梦》、《晚秋》、《心雨》3首MTV作品。在该专辑的外包装封套、光盘包装盒背面下部以及光盘上都标明“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出版发行x-FX-X-X-00/V.J6”字样。

中国音像协会于2004年9月9日出具书面证明,内容为:新时代影音公司出版的两碟装《晚秋毛宁》(共计25首作品,版号为x-FX-X-X-00/V.J6)VCD专辑中包含的音乐电视和音乐录影均为新时代影音公司制作完成,相关的著作权均由新时代影音公司享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曾前往中国音像协会调查,该协会表示:九十年代,毛宁是新时代影音公司的签约歌手;当时出版社出版发行自有版权的音像制品,署名“某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方式符合相关规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还曾向涉案3首MTV作品的演唱者和表演者毛宁进行过核实,毛宁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

2004年9月6日,新时代影音公司委托其代理人以消费者名义到捷捷滚石娱乐公司X房间,点播放映了包括《蓝蓝的夜蓝蓝的梦》、《晚秋》、《心雨》在内的10首MTV作品,现场对所点播的歌曲名称进行了记录,并对放映的过程进行了录像。北京市公证处委派的公证员对上述事实进行了监督和公证,并于2004年9月29日出具了(2004)京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员在点播歌曲的记录上签字予以确认,与封存的录像光盘等材料一起作为该《公证书》附件。2005年1月14日,北京市公证处又出具了(2005)京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确认由于公证人员使用电脑打印(2004)京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时出现操作失误,将(2004)京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中“X房间”误打为“X房间”。

原审法院曾分别对新时代影音公司提交的《晚秋毛宁》VCD以及(2004)京证经字x号《公证书》封存的光盘进行了放映。在放映《晚秋毛宁》VCD时,首先显示了新时代影音公司的标记以及“新时代影音公司出版发行”字样,每首MTV作品的画面左上角处均有新时代影音公司的标记。涉案3首MTV作品均由一系列连续画面组成,画面的空间形态、情境氛围与音乐载体和歌词的意境形成统一风格。(2004)京证经字x号《公证书》封存光盘中捷捷滚石娱乐公司播放的涉案3首MTV作品与新时代影音公司主张权利的3首MTV作品的声音及画面一致。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此事实无异议。

2005年1月4日,经捷捷滚石娱乐公司申请,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对其VOD点歌系统现状进行了公证。2005年1月10日,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出具了(2005)京二证字第x号《公证书》。捷捷滚石娱乐公司以此证明其放映的涉案三部MTV作品的画面与新时代影音公司提交的《晚秋毛宁》VCD中的MTV作品的画面不一样。

捷捷滚石娱乐公司1998年9月17日成立,经营范围中有歌舞厅一项。捷捷滚石娱乐公司作为歌厅使用的包厢一共5间,使用面积合计50平方米。

新时代影音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000元、律师代理费x元,为进行证据保全购买了电池、录像带等,并为进行工商档案查询、刻录公证录像光盘支出了费用。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晚秋毛宁》VCD专辑、中国音像协会2004年9月9日出具的证明、北京市公证处出具的(2004)京证经字x号《公证书》、合理费用发票、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出具的(2005)京二证字第x号《公证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的3部MTV作品是视听结合的一种艺术形式,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新时代影音公司提交的《晚秋毛宁》VCD专辑的封套、光盘盒及光盘上均标注“新时代影音公司出版发行”字样,除此之外再无其他署名,且涉案3部音乐电视作品在播放时均显示出新时代影音公司的标记;中国音像协会作为行业协会对新时代影音公司享有涉案3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出具了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又得到了歌曲演唱者、表演者毛宁的确认,故新时代影音公司的证据充分,原审判决对新时代影音公司为涉案3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认定,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应予维持。

捷捷滚石娱乐公司对涉案3部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归属虽然提出异议,但没有提出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相反证据,所以对其提出的新时代影音公司不是涉案3部音乐电视作品的唯一权利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新时代影音公司作为涉案3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包括放映权在内的权利。捷捷滚石娱乐公司未经新时代影音公司许可在经营过程中以卡拉OK的方式放映涉案3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侵犯了新时代影音公司对涉案3部音乐电视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捷捷滚石娱乐公司虽对新时代影音公司提交的北京市公证处出具的(2004)京证经字x号《公证书》提出异议,但公证员在点播歌曲的记录上签字是为了证明新时代影音公司的代理人点播歌曲的真实性,是其职责所在,并不存在丧失公正性的问题;虽然公证员对放映卡拉OK的具体操作过程没有做文字记录,但新时代影音公司的代理人对放映的卡拉OK歌曲进行了录像,公证员对放映过程进行了监督,也已尽到了证明的责任。本院认为北京市公证处的此次公证行为不存在程序或实体上的违法情形,捷捷滚石娱乐公司所提的异议依据不足,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本案中,捷捷滚石娱乐公司没有提出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证据材料,所以一审判决认定该《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应予支持。

捷捷滚石娱乐公司虽然提交了北京市第二公证处2005年1月10日出具的(2005)京二证字第x号《公证书》,以证明其放映的涉案三首卡拉OK歌曲所使用的画面与原告的画面完全不同,但该《公证书》只能证明捷捷滚石娱乐公司2005年1月4日所放映的卡拉OK歌曲的情况,不能以此推翻北京市公证处于2004年9月6日公证证明的事实,故原审法院没有采纳该公证证明的事实是正确的,应予维持。

原审法院基于捷捷滚石娱乐公司曾经放映过侵犯原告著作权的涉案三部音乐电视作品,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主张,法律依据充分,应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捷捷滚石娱乐公司的行业影响力、卡拉OK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和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的酌定具体的赔偿损失的数额是适当的,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捷捷滚石娱乐公司所提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4510元,由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负担1353元(已交纳),由北京捷捷滚石娱乐有限公司负担31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510元,由北京捷捷滚石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OO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春玮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