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韩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甲X号京信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玉琼,北京市文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溢海嘉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亚康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本院在审理北京韩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北京溢海嘉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北京韩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韩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韩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北京韩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605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某光
代理审判员刘德恒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二OO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普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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