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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诉北京华视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九经营部等侵犯著作权及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一中民初字第47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一中民初字第4774号

原告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万兴苑南园X号住宅楼X房间。

法定代表人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晓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视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九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负责人高某某。

被告北京华视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路X号X层X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

原告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视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九经营部、北京华视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6日以已与被告北京华视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九经营部、北京华视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积极地解决了纠纷,原告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华视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九经营部、北京华视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霞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人民陪审员李广峰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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