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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林,湖南省会同县明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田瀚文,湖南省会同县明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吕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吕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农民,住(略)。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伍守先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邓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0月28日自愿登记结婚,2003年农历9月29日生育小孩吕某洋。小孩出生后,被告经常外出打牌赌博,导致夫妻经常吵架。被告于2005年外出打工,打工期间没有寄钱回家,原告只好带着小孩回到娘家。后来迫于生计,原告也于2005年10月外出打工,期间夫妻虽然生活在一起,但没有共同语言,时常吵架,并于2007年元月分居至今。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吕某洋的抚养权由法院依法判决确定。

被告吕某甲口头辩称,原告所诉称的被告经常打牌赌博不是事实,原、被告夫妻感情还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0月28日,双方在绥宁县联民苗族瑶族乡民政办自愿登记结婚,2003年农历9月29日,生育小孩吕某洋。2005年3月、4月,原、被告先后外出打工。在打工期间,原、被告仅在一起生活半年。原、被告自2007年元月开始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共同债务有:欠绥宁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联民分社贷款本金x元及利息8252.76元(利息计算至2009年5月31日止),此外,分别借张海山3000元、石守交6000元、吕某清5000元、兰大芳5000元,欠张秀菊饲料款4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吕某甲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男孩吕某洋由被告吕某甲抚养,由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x元;

三、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由原告负责偿还x元,此款交由被告吕某甲归还给债权人,其余部分由被告负责偿还;

四、第二、三项限原告于2009年6月16日前兑现完毕;

五、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伍守先

二00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姚远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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