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唐某诈骗案

时间:2004-07-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石刑初字第25号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4)石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石泉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略)。1997年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4年1月9日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4年12月30日止。2004年4月2日因涉嫌抢夺被石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石泉县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未委托辩护人。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字(2004)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诈骗罪,于200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3月31日,唐某到石泉县X镇X村民佘义明家,乘佘义明夫妇外出打工,家中只有一个哑巴佘义山在家之机,以提前同佘义明说好要借用其摩托车为由,取得佘义山的信任,将佘义明家中停放的一辆红色宗申125-2型两轮摩托车骗走。后将该车以1500元价格,将此车卖给鲍某黎。被骗摩托车经石泉县价格事务所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646.60元。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辩认笔录、证人证言、估价鉴定给论及被告人供述证实。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其行为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于2004年3月31日上午到本县X镇X村民佘义明家,见佘家停放一辆摩托车,又见只有佘义明的哑巴哥佘义山一人在家,遂起意骗车。唐某向佘义山比划已给佘义明电话说好要借用摩托车,佘义山信以为真,便将车钥匙交给唐某。唐某佘义明的车牌号为陕(略)号红色宗申125-2型两轮摩托车骑走。后经修理摩托车的卢某安介绍,将该车作价1500元卖给鲍某黎。该车经石泉县价格事务所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646.6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该摩托车追回,已返还给佘义明。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04年4月5日陈茂利向公安机关报案记录记载,其受佘义明的委托,向公安机关报案,佘义明的一辆红色宗申125-2型车牌号为陕(略)号两轮摩托车于2004年3月31日被唐某骗走。

2、被害人佘义明2004年4月7日陈述笔录证明:其一辆红色宗申牌二轮摩托车,于2004年3月31日,被人从其哑巴哥佘义山手中骗走。

3、证人余某贵的证言证明,2004年3月31日上午,其见一男青年推着佘义明的摩托车从红花沟出来。

4、证人鲍某黎的证言证明,2004年3月31日下午,他在石泉县城东三角地去修理摩托车,修车的小卢某绍他买了唐某的一辆宗申牌车牌号码为陕(略)的摩托车,开始给了唐某500元钱,第二天,唐某把摩托车的行驶证等证件拿来,又付给唐1000元。行驶证上是佘义明的姓名。

5、证人卢某安的证言证明,2004年3月底,他介绍鲍某黎买了一辆红色宗申牌两轮摩托车,车是一个男青年的,男青年说因朋友的父亲病了急需用钱,所以要卖车,他把卖车的男青年介绍给鲍某黎,卖了多少钱不知道。

6、辩认笔录记载,2004年4月7日佘义山从8名男性青年中,辩认出编号为X号(唐某)的人就是骗摩托车的人。

7、被告人唐某收到鲍某黎买车款1500的收条在卷。

8、提取物证笔录记载,2004年4月6日,在石泉县金泉浴池鲍某黎处,提取红色宗申125型摩托车一辆,车号陕(略),行驶证一个,车主为佘义明,车号陕(略)。

9、当庭出示物证照片(被骗摩托车及有关摩托车证件)经被告人唐某辩认无误。

10、被害人佘义明领回被骗摩托车领条在卷。

11、石泉县价格事务所石价鉴字(2004)X号价格鉴定结论红色宗申125-2型车牌号码为陕(略)摩托车一辆,价格为人民币2646.60元。

12、本院(1997)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04年12月30日止。

1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西刑二执字第X号和(2002)西刑二执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分别对唐某减刑一年。

1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西刑二执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唐某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4年12月30日止)。

15、假释证明书(存根)证明:被告人唐某于2004年1月9日被假释。

16、被告人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与以上证据互相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骗取他人摩托车一辆,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依法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二、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西刑二执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对唐某准予假释的裁定。

三、被告人唐某犯诈骗罪的刑期与前罪未执行完的刑期十一个月零二十一天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4月2日起至2005年12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弓冬梅

审判员柯有亮

审判员张安友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唐某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