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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首佳福勇音像中心雅兴织同音像经营部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朝民初字第2676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朝民初字第26769号

原告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二楼X、75档。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宇,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冰心,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佳福勇音像中心雅兴织同音像经营部。

被告北京首佳福勇音像中心。

本院在审理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首佳福勇音像中心雅兴织同音像经营部、北京首佳福勇音像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3元,由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486.5元(已交纳)。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刘德恒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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