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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民族文化光盘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九洲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05)高民终第119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高民终第11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民族文化光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北辰科技工业园辽河北道。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音像协会光盘工作委员会法律顾问,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九洲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路X号X号楼X层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晓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敦煌音像发行总公司第十二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X号。

负责人孔某某。

上诉人天津民族文化光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民族文化光盘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05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民族文化光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上诉人北京九洲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九洲中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建红、胡晓波到庭参加了诉讼,北京敦煌音像发行总公司第十二经营部(简称敦煌音像第十二经营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电视广播(国际)有限公司授权九洲中凯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复制、发行、销售以普通话配音的电视连续剧《缱绻仙凡间》VCD光盘,销售期自2002年10月31日起至2005年10月30日止。2002年,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出版发行了20集电视连续剧《缱绻仙凡间》VCD光盘,光盘内容是以普通话配音的。播放光盘时片头显示:“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保留一切版权,©电视广播有限公司2002”等信息。银声音像出版社委托民族文化光盘公司复制20集电视连续剧《仙侣奇缘》VCD光盘5万张,光盘内容是以普通话配音的。播放光盘时片头显示:“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保留一切版权,©电视广播有限公司2002”等信息。2003年9月12日,九洲中凯公司从敦煌音像第十二经营部购买了20集电视连续剧《仙侣奇缘》VCD光盘一套,价格为128元。民族文化光盘公司提交了一份光盘定制合同,其中载明20集电视连续剧《仙侣奇缘》VCD光盘的复制数量为6000套,每张裸片的价格为0.93元,总金额为x元。双方当事人均认可20集电视连续剧《仙侣奇缘》与20集电视连续剧《缱绻仙凡间》的内容一致,为同一作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著作权人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声明,20集电视连续剧《缱绻仙凡间》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地区的版权于2003年1月1日前属于电视广播(海外)有限公司所有,2003年1月1日起属于电视广播海外制作有限公司所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行使著作财产权。电视广播(海外)有限公司和电视广播海外制作有限公司分别独家授权电视广播(国际)有限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地区复制、发行20集电视连续剧《缱绻仙凡间》(包括自行授权给第三者复制、发行的权利)。根据电视广播(国际)有限公司的声明以及电视广播(海外)有限公司和电视广播海外制作有限公司对电视广播(国际)有限公司的认可,应认定九洲中凯公司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复制、发行、销售以普通话配音的电视连续剧《缱绻仙凡间》VCD光盘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时,应当验证著作权人的授权书。民族文化光盘公司接受银声音像出版社的委托,复制了与电视连续剧《缱绻仙凡间》内容相同的《仙侣奇缘》VCD光盘,未尽相应的法定审查义务,侵犯了九洲中凯公司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九洲中凯公司主张民族文化光盘公司还发行了电视连续剧《仙侣奇缘》VCD光盘,侵犯了九洲中凯公司的专有使用权,但其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上述主张不予支持。九洲中凯公司请求民族文化光盘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0万元,但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法院根据作品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具体数额。九洲中凯公司关于民族文化光盘公司将未发行的《仙侣奇缘》VCD光盘销毁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敦煌音像第十二经营部销售了侵犯九洲中凯公司享有专有使用权的《仙侣奇缘》VCD光盘,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的涉案侵权光盘的合法来源,故应承担停止销售、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九洲中凯公司未请求敦煌音像第十二经营部赔偿经济损失,故不予处理。九洲中凯公司关于敦煌音像第十二经营部将未销售的《仙侣奇缘》VCD光盘销毁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民族文化光盘公司立即停止复制、发行涉案侵权的20集电视连续剧《仙侣奇缘》VCD光盘;二、敦煌音像第十二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的20集电视连续剧《仙侣奇缘》VCD光盘;三、民族文化光盘公司赔偿九洲中凯公司经济损失四十二万元;四、驳回九洲中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民族文化光盘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中关于民族文化光盘公司赔偿九洲中凯公司经济损失四十二万元一项,理由是:九洲中凯公司在一审开庭审理后变更诉讼请求并补充证据,不应被采信;民族文化光盘公司提交的复制数量为6000套的光盘定制合同不是上诉人主动提交的,而是由于上诉人的工作人员疏忽大意造成的,复制数量为2000套的合同才是实际的复制数量。民族文化光盘公司是受银声音像出版社委托进行复制的,有合法的委托书,是普通的加工承揽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九洲中凯公司、敦煌音像第十二经营部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2年,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制作了20集电视连续剧《缱绻仙凡间》,该剧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版权属于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所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地区的版权,于2003年1月1日前属于电视广播(海外)有限公司所有,2003年1月1日起属于电视广播海外制作有限公司所有。

电视广播(海外)有限公司于2002年10月起至2002年12月31日止,独家授权电视广播(国际)有限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地区复制、发行20集电视连续剧《缱绻仙凡间》(包括自行授权给第三者复制、发行的权利)。

电视广播海外制作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1日起,独家授权电视广播(国际)有限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地区复制、发行20集电视连续剧《缱绻仙凡间》(包括自行授权给第三者复制、发行的权利)。

电视广播(国际)有限公司授权九洲中凯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复制、发行、销售以普通话配音的电视连续剧《缱绻仙凡间》VCD光盘,销售期自2002年10月31日起至2005年10月30日止。电视广播(国际)有限公司声明,至今未将上述权利授予除九洲中凯公司以外的其他人,任何人未经授权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翻录、复制、发行、销售电视连续剧《缱绻仙凡间》VCD光盘均属违法,九洲中凯公司可依法向违法者追究责任。

电视广播(海外)有限公司和电视广播海外制作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28日分别出具《版权证明书》,对电视广播(国际)有限公司给九洲中凯公司的授权及上述声明予以认可。

2002年,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出版发行了20集电视连续剧《缱绻仙凡间》VCD光盘。光盘包装上载明由北京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销,登记号为国权像字04-x号。光盘内容是以普通话配音的。播放光盘时片头显示:“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保留一切版权,©电视广播有限公司2002”等信息。

银声音像出版社委托民族文化光盘公司复制20集电视连续剧《仙侣奇缘》VCD光盘5万张,光盘内容是以普通话配音的。播放光盘时片头显示:“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保留一切版权,©电视广播有限公司2002”等信息。

2003年3月15日,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出具公光盘鉴字(2003)043、044、X号鉴定书,结论是:“仙侣奇缘第1集至第20集”字迹的光盘一套,共二十张,SID码被破坏无法识别,分别与鉴定中心样本库中SID码为x、x、x的样本光盘是同一生产源制造。在全国光盘复制单位SID码一览表中,SID码为x、x、x所对应的光盘复制单位为民族文化光盘公司。

2003年9月12日,九洲中凯公司从敦煌音像第十二经营部购买了20集电视连续剧《仙侣奇缘》VCD光盘一套,价格为128元。

民族文化光盘公司提交一份天津市北辰区公证处出具的(2005)津北辰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下载了一份《境外影视作品著作权合同登记公告》,登记号为像字54-2001-1097,节目名称为《蜀山奇侠之仙侣奇缘》,出版单位为广州音像出版社,用以证明九洲中凯公司对涉案作品无权主张权利。对此证据,九洲中凯公司认为登记号、节目名称均与其主张权利的作品不同,与本案无关。民族文化光盘公司还自行从互联网上下载了一份《境外影视作品著作权合同登记公告》,载明登记号为国权像字04-x号《缱绻仙凡间》的节目的出版单位为九洲音像出版公司。

民族文化光盘公司提交一份与广州永峰音像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光盘定制合同以及北京英百捷货运有限公司的证明,证明20集电视连续剧《仙侣奇缘》VCD光盘的复制数量为2000套,每张裸片的价格为0.93元,总金额为x元。在一审庭审中,民族文化光盘公司还提交了另一份与广州永峰音像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光盘定制合同,其中载明20集电视连续剧《仙侣奇缘》VCD光盘的复制数量为6000套,每张裸片的价格为0.93元,总金额为x元。

九洲中凯公司与民族文化光盘公司均认可20集电视连续剧《仙侣奇缘》与20集电视连续剧《缱绻仙凡间》的内容一致,为同一作品。

上述事实有九洲中凯公司提交的证明书、版权证明书、《缱绻仙凡间》光盘、公光盘鉴字【2003】043、044、X号鉴定书、律师函、交款凭证、证明书、电视广播有限公司的版权证明书、电视广播(国际)有限公司的版权证明书,民族文化光盘公司提交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光盘定制合同、北京英百捷货运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2005)津北辰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证明。

本院认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九洲中凯公司虽然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增加了诉讼请求,但是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性质相同,且一审法院给了天津民族文化光盘公司答辩期,并再次开庭审理,因此,一审法院程序上不存在违法之处。

九洲中凯公司已提供了电视连续剧《缱绻仙凡间》原始著作权人的注册登记证明、著作权人进行授权的证明书,相关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应予采信。九洲中凯公司有权请求保护其对电视连续剧《缱绻仙凡间》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的专有权利。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时,应当验证著作权人的授权书。民族文化光盘公司接受银声音像出版社的委托,复制了与电视连续剧《缱绻仙凡间》内容相同的《仙侣奇缘》VCD光盘,但未尽相应的法定审查义务,侵犯了九洲中凯公司享有的专有权利,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

由于九洲中凯公司没能提供证据证明民族文化光盘公司还发行了电视连续剧《仙侣奇缘》VCD光盘,因此,一审法院判令民族文化光盘公司立即停止发行涉案光盘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纠正。民族文化光盘公司仅实施了复制涉案光盘的行为,应当在其过错及行为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九洲中凯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受到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因此,应以侵权人民族文化光盘公司的违法所得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将依据民族文化光盘公司提交的与广州永峰音像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光盘定制合同中载明的复制数量、单价、总金额、光盘复制企业的平均利润以及民族文化光盘公司的主观过错重新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民族文化光盘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

二、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三、天津民族文化光盘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复制涉案侵权的20集电视连续剧《仙侣奇缘》VCD光盘;

四、天津民族文化光盘有限责任公司于收到本判决书后十日内,赔偿北京九洲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万元;

五、驳回天津民族文化光盘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六千零一十元,由北京九洲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五千元(已交纳),由天津民族文化光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万一千零一十元(于收到本判决书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六千零一十元,由北京九洲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一万一千零一十元(于收到本判决书后七日内交纳),由天津民族文化光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五千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辉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二ΟΟ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毕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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