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何某某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5)海民初字第2333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民初字第23339号

原告何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X室。

委托代理人黄晓,北京市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雪梅,北京市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理想国际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汪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女,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住(略)。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石必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晓、武雪梅、被告新浪公司委托代理人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某诉称:2005年4月18日,我与香港文汇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汇出版社)签订合同,约定文汇出版社出版我编著的《靖国神社大揭秘》一书。2005年6月,《靖国神社大揭秘》的繁体版(以下简称文汇版)在香港地区出版发行。2005年8月中旬,我发现新浪公司所属的新浪网(//www.x.com.cn)的读书频道上开始连载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靖国神社大揭秘》的简体版(以下简称世知版),还注明“新浪独家连载,不得转载”,2005年9月2日,连载结束。我并未授权世界知识出版社在大陆出版《靖国神社大揭秘》的简体版,世界知识出版社擅自出版该书并将作者改为“华民”侵犯了我的著作权。新浪公司未经许可在新浪网连载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的该书,署名作者为“华民”,修改了部分内容,并且未支付报酬,更是侵犯了我的著作权。世界知识出版社在中国大陆出版该书简体版,新浪公司又在网上连载该书,致使我在大陆正式出版该书简体版的计划无法实现。综上,新浪公司的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特别是网络传播权,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诉请法院判令如下:1、新浪公司立即停止在新浪网上连载《靖国神社大揭秘》,移除相关内容,并在新浪网读书频道上公开致歉不少于6个月;2、新浪公司赔偿经济损失x元;3、新浪公司赔偿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8000元;4、新浪公司赔偿精神抚慰金x元;5、新浪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新浪公司辩称:2004年5月20日,世界知识出版社和我公司签订了《新浪网与世界知识出版社合作协议》,约定我公司为世界知识出版社的独家门户网站合作伙伴,可以将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全篇转载。根据合作协议,我公司于2005年8月中旬开始在新浪网上连载世界知识出版社《靖国神社大揭秘》,2005年9月2日连载完毕。虽然我公司基于与世界知识出版社签订的协议转载该书不构成侵权,但在2005年10月10日收到何某某的起诉状后,我公司已经在新浪网上删除了该书全部内容。何某某未证明其是《靖国神社大揭秘》的作者。我公司连载《靖国神社大揭秘》的行为符合行业规则,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和过失。何某某要求我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支持,也没有法律依据,我公司不予同意。我公司也没有侵犯何某某的名誉权,也不同意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05年4月18日,何某某与文汇出版社签订合同,约定文汇出版社出版《靖国神社大揭秘》的繁体版。2005年6月,该书的繁体版在香港地区公开发行,署名作者为何某某。

2005年8月,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靖国神社大揭秘》简体版,署名作者为华民。

2005年8月中旬,新浪公司所属的新浪网读书频道上开始连载《靖国神社大揭秘》,9月2日,连载结束。

2005年10月,新浪公司在新浪网上删除了《靖国神社大揭秘》的相关内容。

诉讼中,何某某称,其以世界知识出版社未经许可出版发行《靖国神社大揭秘》,侵犯其著作权为由,于2005年8月23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世界知识出版社提起诉讼,要求世界知识出版社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何某某还称,其未就新浪网传播《靖国神社大揭秘》一事而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中向世界知识出版社主张侵权赔偿。

上述事实,有何某某提交的文汇版《靖国神社大揭秘》复印件、北京市石景山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新浪公司提交的世识版《靖国神社大揭秘》版权页复印件,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2005年6月文汇版的《靖国神社大揭秘》署名为何某某,2005年8月世知版的同名图书的内容与文汇版的基本相同,且新浪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故本院对何某某的主张予以采信,确认其为《靖国神社大揭秘》的作者。新浪网上连载的《靖国神社大揭秘》的内容与文汇版和世知版的内容均基本相同,故可以认定新浪公司在新浪网上传播了何某某的作品。新浪公司作为网站经营者,在登载他人作品前应当取得合法授权,尤其应当审查是否获得作者授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虽然其在诉讼中提交了与世界知识出版社签订的协议,但该协议并不能证明其在网络上传播该书获得了作者的许可,应当认定新浪公司在明知未取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况下在网上传播《靖国神社大揭秘》了涉案作品,新浪公司的该行为侵犯了何某某对该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新浪公司在未获得何某某许可在网络上传播其作品,并未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侵犯了何某某的获得报酬权,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新浪公司称其向世界知识出版社支付了在网上传播作品的对价,但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系作者的权利而非出版者的权利,所以新浪公司的该项辩称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2005年6月,文汇出版社出版了繁体版的《靖国神社大揭秘》一书,新浪公司作为专业的网站经营者,于2005年8月在网上传播同名图书的内容时,应当能够注意到该作品的作者是何某某而非华民。新浪公司仅仅依据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的图书而认为《靖国神社大揭秘》的作者为华民,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新浪公司在网上传播《靖国神社大揭秘》并未正确标注作者姓名,破坏了何某某与其作品之间的联系,侵犯了何某某的署名权,给何某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应依法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律责任。

何某某还主张新浪公司侵犯其发表权,但本院认为,《靖国神社大揭秘》已经在香港地区发表,而且该书的简体版在新浪网传播前也已经由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故何某某的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何某某还还主张新浪网侵犯了其保护作品完整权,但是新浪网上连载该书的内容与文汇版的基本一致,并未歪曲、篡改,故何某某的该项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至于新浪网上连载的《靖国神社大揭秘》的字数是多少,双方各执一词,何某某依据世知版的图书主张字数为22万字,新浪公司则依据连载的内容比世知版的更少为由,主张字数为20万字。对此本院认为,何某某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新浪网上连载的内容为22万字,而且,新浪网连载的内容没有世知版中每章节下面的概括性文字,在世知版的字数为22万字的情况下,新浪公司主张新浪网上连载的字数为20万字更为合理可信,本院按照20万字确定赔偿数额。

何某某依据其与文汇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约定的报酬标准,要求新浪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但其并未提交与文汇出版社签订的合同,故其主张的损失计算方式没有事实依据。由于何某某也没有举证证明新浪公司获利的情况,故本院依据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本院参照了国家版权局有关稿酬的规定,且考虑了以下因素:1、侵权人以网络传播的形式传播作品;2、新浪公司仅通过普通网页向读者提供作品内容,并未提供下载链接;3、世界知识出版社在新浪公司进行网络传播前已经出版了该书的简体版,同时何某某已经向该出版社提起了诉讼并要求赔偿;4、该书的繁体版已经在香港地区正式公开发行;5、何某某称其在2005年8月新浪网开始连载该书时就已经发现,但却未采取相应措施制止新浪公司的连载行为。本院同时还考虑了以下因素:1、新浪网作为我国影响力较大的网站,对涉案作品的连载将导致该作品的市场占有率有较大降低;2、新浪网作为综合性的专业网站,在传播他人作品时应当注意却并未注意是否获得作者授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比较明显;3、赔偿数额应当高于侵权人通过合法手段取得使用许可而支付的对价,以利于激励潜在的侵权人通过合法途径使用他人作品。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本院酌定新浪公司应当赔偿何某某经济损失2万元。

何某某主张新浪公司应当赔偿其支出的1000元公证费和8000元律师费,对此本院认为:何某某提交了上述两项费用真实、合法的证据,证明上述费用实际发生,系何某某的实际损失;上述费用因新浪公司侵权行为导致;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具有一定的专业性,确有聘请律师代理的必要性;网上证据缺乏稳定性,何某某以公证方式固定证据确有必要,故何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至于律师费数额,8000元律师费明显过高,本院予以酌减。

何某某要求新浪公司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对此本院认为,在何某某已经在香港地区出版了同名图书的情况下,新浪公司应当注意到涉案作品作者的正确姓名,故其错误署名的行为侵犯了何某某的署名权,且主观过错明显、影响范围较大,给何某某造成了精神损害,故何某某要求新浪公司赔礼道歉和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赔偿应当与损害相适应,所以新浪公司的赔礼道歉应在新浪网读书频道内作出,至于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为2000元。

鉴于何某某也认可新浪公司已经在新浪网上删除了涉案作品的内容,故何某某还要求新浪公司停止连载涉案作品并删除相关的内容的诉讼请求客观上已经实现,本院不再支持。

综上,新浪公司侵犯了何某某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应依法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何某某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费用二万四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何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何某某赔礼道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新浪网(//www.x.com.cn)读书频道网页上连续四十八小时刊登向原告何某某致歉的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四、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千八百九十五元,原告何某某已预交,由原告何某某负担五千八百九十五元;由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千元,于本判决书生效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七千八百九十五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石必胜

二OO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白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