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雒某某诉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5)海民初字第1466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民初字第14666号

原告雒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人民美术出版社编辑,住(略)。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江莉,北京市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综合部部长,住(略)。

原告雒某某诉被告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印刷研究所)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雒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汤某某、刘某,被告印刷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江莉、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雒某某诉称,我为汕头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全注全译古文观止正续编》(1996年4月第一版,以下简称《古》书)一书的著作权人。近期,我发现被告所属的印刷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中国古典文学珍藏宝库》丛书中的《古文观止》上、中、下三册(2001年4月第1版,x-X-X-X/I-6)完全抄袭自我享有著作权的上述作品,侵犯了我的著作权。我认为,被告所属的印刷工业出版社作为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负有严格审查的注意义务。但被告却出版了几乎全书抄袭的图书并销售至今,行为极其恶劣,严重侵犯了我的著作权,并通过侵犯我的行为给其带来巨大经济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2、在《新闻出版报》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及购买侵权图书费用2064元。

被告印刷研究所辩称,我所认为本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我所下属的印刷工业出版社第一次出版《古文观止》是2001年,至今已经过了四年。我方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由于《出版管理条例》只规定出版手续保留两年,现在我方也无法找到以前出版的手续。我方现在已经无法查出当时我方出版是否合法,已经没有备查样本。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

《古文观止》是清朝康熙年间吴乘权、吴大职所编选的一部古文读本,共12卷,收录自先秦至明末的散文222篇。1996年汕头大学出版社出版了《古》书,字数1800千字,印数2000册,定价95元。《古》书包括两部分,一是《古文观止》所选文章,二是编者自行选编的古代散文。体例大致如下:一、介绍文集或作者的情况;二、“解题”,即对古文的题目的介绍及入选原因的分析;三、古文翻译;四、古文原文;五、注释。

《古》书由雒某某(笔名雒某坤)、张彦修主编,其中《古文观止》所选文章的编写者包括雒某某、张彦修、杨某成、黄超、刘某杰、高爱君、王小霖(笔名秦亮)、许伟东(笔名任志周)、董智慧(王东昀)。张彦修、杨某成、黄超、刘某杰、高爱君、王小霖、许伟东、董智慧(乙方)分别与雒某某(甲方)签订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协议,主要内容为:乙方受甲方委托完成《古》一书部分内容创作(包括主编及具体篇目),乙方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自始归甲方所有。

2001年4月,印刷研究所下属的印刷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了王光军主编的《中国古典文学珍藏宝库》,共34册,印数3000册,定价2580元(全34册)。其中包括《古文观止》3册,字数720千字。本案审理过程中,雒某某主张印刷研究所出版的《古文观止》完全抄袭了《古》书中《古文观止》所选文章部分,《古文观止》古文原文字数为x字。印刷研究所表示认可。印刷研究所称出版侵权作品共取得利润x元,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雒某某不予认可。

2005年5月,雒某某在北京藏典阁图书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一套《中国古典文学珍藏宝库》,支付购书款2064元。

另查,2001年,新闻出版总署作出决定,因印刷研究所下属的印刷工业出版社存在卖书号和变相卖书号、严重超专业分工出书、管理机制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对中国印刷工业出版社进行停业整顿。

上述事实,有雒某某提供的汕头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古》书、《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协议》、汕头大学出版社出具的两份《证明》、印刷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中国古典文学珍藏宝库-古文观止》三册图书、购书发票,印刷研究所提供的利润计算单、新闻出版总署文件《关于对中国印刷工业出版社进行停业整顿的决定》在案佐证。

本院开庭笔录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雒某某在《古》书(《古文观止》部分,下同)创作中具有三重身份,既是作者,又是委托创作的委托人,还是主编。雒某某与其他作者签订了委托创作协议,约定除署名权外其他著作权归属雒某某,故雒某某对《古》书中原创部分享有著作权。《古》书选用古文均已超过了著作权保护期,且选用的古文篇目亦是前人所确定的,但雒某某作为主编,在《古》书编排上体现出一定的独创性,如设计了解题这一形式,分析了古文入选的原因及体现出的特点,故《古》书作为汇编作品亦由雒某某享有相应的汇编权。

印刷研究所下属的印刷工业出版社在出版发行王光军主编的《中国古典文学珍藏宝库》丛书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致使该丛书中《古文观止》部分的内容完全抄袭了雒某某享有著作权的《古》书相关内容,印刷研究所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对雒某某要求印刷研究所立即停止侵权、在《新闻出版报》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本院将根据印刷研究所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方式、范围等因素酌情予以判定。

印刷研究所下属的印刷工业出版社因存在卖书号和变相卖书号、严重超专业分工出书、管理机制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等问题,被新闻出版总署停业整顿,从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事实可以看出,印刷研究所完全放弃了作为一家出版单位应具备的谨慎审查义务,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已给图书市场带来的严重后果。就本案来说,印刷研究所出版的涉案作品,为完全抄袭雒某某享有著作权的《古》书,故本院认定印刷研究所主观过错程度严重、侵权方式恶劣、侵权范围大、后果严重。印刷研究所主张其出版侵权作品利润为x元,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印刷研究所辩称雒某某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印刷研究所虽然于2001年即出版侵权作品,但雒某某于2005年购买到侵权作品,其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本院对印刷研究所的辩称不予采纳。

印刷研究所出版发行《中国古典文学珍藏宝库》一书的时间为2001年4月,应适用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年)》第十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立即停止侵权,在删除侵权内容之前停止对《中国古典文学珍藏宝库》丛书的出版发行;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在《新闻出版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雒某某公开致歉、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负担);

三、被告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雒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五万七千元;

四、驳回原告雒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千七百八十元(原告雒某某已预交),由被告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与一审同额),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王克楠

人民陪审员刘某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唐伟

书记员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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