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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诉(香港)亚洲论坛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二中民初字第214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二中民初字第2142号

原告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东方英雄(北京)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总策划,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家众,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琳,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港)亚洲论坛报社,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北角电气道X号百家利中心。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香港)亚洲论坛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以已与被告(香港)亚洲论坛报社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6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香港)亚洲论坛报社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唐某负担500元(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冯刚

二ΟΟ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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