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研究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熊某华,北京市君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京东印刷厂,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厂长。
被告内蒙古人民出版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道某某,社长。
案由:著作权侵权。
原告熊某某诉称:熊某某是《筹建新中国首届“内阁”》一文的著作权人。被告内蒙古人民出版社X年5月出版的《共和国风云五十年》一书的第23页至27页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的文章,该书由北京市京东印刷厂印刷。原告熊某某以其著作权被侵害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某、赔偿经济损失2100元及精神损失1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内蒙古人民出版社补偿熊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元(已支付);
二、熊某某放弃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及北京市京东印刷厂提出的其他诉讼主张;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四元,由熊某某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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