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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诉唐人电影国际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3)一中民初字第658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一中民初字第6587号

原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来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唐人电影国际有限公司(于1998年4月15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住所地香港九龙观塘观塘道X号创纪之城第一期第一座X楼X室。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永强,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松岭,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街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影集团联合影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第三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第二制片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负责人金某某。

原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以下简称电影频道中心)诉被告唐人电影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人公司)、第三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第三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第二制片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7月14日、200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影频道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来某、梁某,被告唐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永强、任松岭,第三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兼第三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第二制片分公司的负责人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原告委托中国电影公司影视制片分公司制作《杨某女将》(包括15部电视电影和40集电视连续剧两个版本),并由中国电影公司影视制片分公司出面与被告唐人公司签约,由唐人公司具体承制。

中国电影公司影视制片分公司与被告唐人公司签定的关于《杨某女将》(包括15部电视电影和40集电视连续剧两个版本)的投资制作合约书第11条明确约定:“乙方(即中国电影公司影视制片分公司)永久拥有该剧集于中国大陆、俄罗斯、东欧、中东及非洲地区之播映版权,包括无线电视、有线电视、卫星电视、录影带、光盘制品(如VCD、DVD、LD等)、电影、电视电影、网络和将来某切未发明之媒体”。而原告与中国电影公司影视制片分公司签定的合同书就《杨某女将》影片(包括衍生的电视连续剧)的版权进行约定:“甲方(即原告)拥有该影片之中国大陆、俄罗斯(含独联体)、非洲地区、东欧地区以及中东地区之永久电视电影、电视连续剧及VCD、DVD、LD、网络及未来某体之一切版权”。

2001年下半年,在原告积极筹划杨某女将电视连续剧的播放和VCD出版发行事宜时,多家有意购买该连续剧的出版发行单位却纷纷中止了与原告的谈判,并称该电视连续剧已在大陆出版发行。经调查,原告发现,市场上确实出现大量经唐人公司、四达公司授权,由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出版,茂名公司、南海明珠公司、力华光碟公司复制,冲击波公司总经销的四十集电视连续剧《杨某女将之女儿当自强》(即《杨某女将》)VCD光盘,并在全国各主要城市全面销售。原告于2001年11月2日在大恒公司经公证购买到上述侵权出版物。

原告在CCTV-6播放了15部杨某女将电视电影,获得非常高的收视率。在原告没有对《杨某女将》电视连续剧进行任何形式的发表的情况下,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致使原告投资得不到回报,给原告带来某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虽委托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影视制片分公司并亲自与被告多次协商,但均未能达成一致。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出版发行《杨某女将之女儿当自强》VCD,将未销售的的《杨某女将之女儿当自强》VCD收回销毁;2、在《人民日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共同连带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20万元。

被告唐人公司辩称:一、原告不享有本案争议的《杨某女将》40集电视连续剧VCD著作权,其主张著作权侵权的前提不存在。《杨某女将》是由我公司与本案第三人共同投资,由我公司拍摄制作完成的影视作品,该作品的著作权划分应当依据我公司与本案第三人之间签署的《电视剧投资制作合约》(下称该合约)来某定。根据该合约的规定及法律规定,著作权由我公司享有,第三人享有中国大陆等地区的播映权,原告并不直接享有任何著作权。原告诉称其委托第三人与我公司签约摄制《杨某女将》这一影视作品,即原告实际是委托人,本案第三人是受托人,这一说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二、我公司不构成侵权,原告的侵权主张依法应当予以驳回。原告及本案第三人从未披露过原告是实际投资人即实际权利人,故原告无权直接起诉我公司,应当由本案第三人作为原告来某诉。我公司转让VCD大陆版权只是对自己合法权益采取的保护救济措施,本案第三人也通过意向书书面予以认可这一事实,因此,我公司不构成侵权,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第三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第二制片分公司陈述意见认为:一、我公司是受电影频道中心委托出面与唐人公司签署协议并共同拍摄了电视电影和电视连续剧《杨某女将》,我公司除了与唐人公司签署有协议之外,与电影频道中心亦有相关协议,该协议中约定了电视电影版和电视连续剧版《杨某女将》相关著作权均由电影频道中心享有,我公司对相关著作权没有任何权利。唐人公司自始即知道电影频道中心是该剧的实际出资人和版权享有者。二、唐人公司称我公司尚有部分投资款未付虽然是事实,但其隐瞒了自己违约的前提情况,而且唐人公司从未催促我公司交付最后一笔投资款,反而一直在与我公司商谈是否由电影频道中心再追加一些投资或者可以把电视连续剧版《杨某女将》的著作权全部转让给他们。后来某生未经电影频道中心许可,同时还没有取得发行许可证时,唐人公司擅自将电视连续剧版《杨某女将》授权他人在大陆出版的情况。故唐人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完全歪曲事实,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的陈述意见与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第二制片分公司的上述意见相同。

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第二制片分公司及原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影视制片分公司(现已撤销)均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均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各方当事人协商,原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电影卫星频道节目中心(和解协议中称甲方)、被告唐人电影国际有限公司(和解协议中称乙方)、第三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和解协议中称丙方)、第三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第二制片分公司(和解协议中称丁方)就本案所涉《杨某女将》电视连续剧著作权侵权纠纷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四方确认:甲方独家拥有《杨某女将》十五部电视电影及四十集电视连续剧在中国大陆、俄罗斯(含独联体)、非洲地区、东欧地区以及中东地区之全部著作权。除此之外该作品在其它国家与地区的著作权由乙方享有。丙方、丁方不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二、四方确认:甲方已经支付的电视电影和电视连续剧《杨某女将》制作费尚有人民币捌拾万元在丁方帐户。丁方尚未支付乙方。

三、乙方就授权国内出版四十集电视连续剧《杨某女将》VCD一事向甲方赔偿人民币玖拾万元整,其中十万元由乙方在领取法院调解协议当日直接支付至甲方或付至法院,其余捌拾万元由尚存丁方帐户的制作费抵付,由丁方在领取法院民事调解书当日直接支付至甲方或付至法院。

四、本调解协议履行后,甲方放弃对乙方的其它诉讼请求。四方就《杨某女将》著作权将不存在任何争议及债权债务。

五、本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协议各方不得通过媒体公开发布传播。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静

审判员苏杭

代理审判员张晓霞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芮松燕

书记员吴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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