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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一中民初字第1255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一中民初字第12552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军,北京市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科韵路X路X号203西侧。

法定代表人丁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高级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肖龙,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0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28日以其已与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88元,减半收取2894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苏杭

代理审判员董晓敏

二ОО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谭北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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