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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朝民初字第175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朝民初字第1758号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院玺萌鹏苑X号楼XD。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跃超,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X号赛特广场X层、X层。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燕,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亚军,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元,由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73元(已交纳)。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普翔

代理审判员刘德恒

二OO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苏志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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