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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诉延边大学出版社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朝民初字第984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朝民初字第9848号

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左岸工社X层X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研究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凯,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略),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建外x座X层。

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朴某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郑军,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盈四海图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北里X号楼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东里X栋X室。

本院在审理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诉延边大学出版社、北京盈四海图书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于200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自愿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刘德恒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自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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