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左岸工社X层X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研究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凯,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略),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建外x座X层。
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朴某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郑军,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盈四海图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北里X号楼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东里X栋X室。
本院在审理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诉延边大学出版社、北京盈四海图书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于200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自愿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刘德恒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自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