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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九头鸟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银帆餐厅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朝民初字第0968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朝民初字第09681号

原告北京九头鸟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院北京市京西实业公司办公楼X层。

法定代表人芦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银帆餐厅,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劲松西口。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北京九头鸟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银帆餐厅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北京九头鸟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九头鸟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九头鸟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九头鸟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林子英

代理审判员普翔

代理审判员刘某恒

二OO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苏志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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